在外賣平台開店的趙銘(化名)稱近日遇到了“職業差評師”,對方索要1800元未果,他的新店被惡意差評連續攻擊近半個月,導致店鋪的評分和銷量急轉下降。
與此同時,廣州另一家店鋪店主也稱接到了“職業差評師”打來的敲詐勒索電話,店主稱最終支付1300元“賠償費”息事寧人。
記者調查發現,“職業差評師”現象存在於各大電商平台和餐飲外賣平台,有的利用平台的評分規則和店主對差評的恐懼心理,實施敲詐勒索;有的活躍在QQ等社交平台的羣裏招攬客户,提供“刷評”服務,如收費替人打壓競爭店鋪,不到1000元即可購買30個左右的“差評”。
對此,一外賣平台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平台已經接到了多個關於“職業差評師”的問題反饋,目前設立了專門的運營團隊對評價進行審核處理,但治理難度較大,建議店鋪在向平台反映的同時,報警處理。
前述兩名店主稱,他們均選擇了報警,但因“證據不足”等原因,未能獲得立案。
據公開報道,近些年發生多起“職業差評師”案件,有“職業差評師”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1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
差評集中出現,商家稱遭勒索1800元
趙銘在廣東惠州經營着一家專送外賣的店鋪,今年10月中旬,他在同市的仲愷高新區又開設了一家分店。
10月22日晚上9點多,在結束了一天的生意後,趙銘收檔回家。到家後,他點開外賣平台,查看顧客一天對菜品的評價,發現在這一天分店連續收到7條負面評價,如“吃出個蟑螂腿這給我噁心的”“那個牛肉臭死了不知道放了多少天”“蛋和青菜都是生的”等等,大多和食品衞生相關。
這些評價讓趙銘驚出了一身冷汗,倍感意外。趙銘稱,自己的店鋪格外注重食品衞生,新店更是格外用心。“新店剛開始銷量還不是很高,最怕就是出現這種惡意評價,我當時想是不是附近的商家,看到我搶了他們的流量,所以才來搞我們。”
趙銘説,當晚有一個陌生人添加了他的微信。對方發來了幾張“差評”截圖,並表示“混飯吃,看下多少全刪”。趙銘提出可以將點餐錢全部退回,對方回覆“1200全刪,還有十多個沒評”。趙銘多次和對方協商刪除差評,但對方態度強硬,稱只有轉賬才會刪掉差評,如果不轉賬第二天將會繼續評。
趙銘收到“職業差評師”微信勒索1200元。受訪者供圖
第二天營業後,趙銘的店鋪又收到了七條差評,他暫時關閉了店鋪,“按照開店經驗,如果一開店評分就一直往下掉就很麻煩了。”他説,對方刪除差評的價碼也從1200元提升到了1800元,並表示,“現轉現停,不然換執照都搞你。”
趙銘向外賣平台反映情況,但平台客服人員表示只能刪除部分被識別為“惡意評價”的內容,其他評價因證據不足不能進行處理。10月25日再次營業後,趙銘的店鋪又開始陸續收到差評,直至11月6日對方才沒有再繼續糾纏。趙銘稱,其間共收到了40條差評,其中28條被平台攔截,12條出現在評論裏。
趙銘説,在這些差評的影響下,趙銘的店鋪評分跌至4.6分,接單量也大幅下滑,“新店開業的第一個星期日均接單量都在140單左右,在這些差評出現後,現在每天接單量只有50左右了。”自己是貸款12萬元開的這家分店,如今不僅沒回本,眼看還要砸在手裏。
選剛開不久的店,要錢不超過兩千元
趙銘稱,事發後,在聯繫外賣平台的同時,他也在惠州當地報警,但派出所以“涉案金額不足2000元”為由,沒有立案。
“難道就沒有人能治得了他們嗎?”趙銘説,雖然涉案金額低,但積少成多。他向記者出示的聊天記錄裏,對方曾説:“我們不是針對你一家,針對你一家哪止一天幾單……你這家跟太久了,老闆都不夠給我開工資了。”這讓趙銘認為,對方是有組織的團伙作案。
對此,17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民警向記者介紹稱,是否立案是按照全國通行的標準來執行的,案件不同情況採用的定性標準也不同。對於外賣商家受惡意差評勒索一事,目前分局已經瞭解到情況並上報進行處理,最終結果會通知報案人。
幾乎與趙銘同期,在廣州白雲區經營一家煲仔飯店的店主李航(化名)也稱遭遇了“職業差評師”,“我們的店已經開了3個多月,美團外賣評分一直都維持在4.8分,但在10月底,突然出現了一波差評。”
李航説,差評第一次集中出現是在10月31日,當天有9條,且大多和食品衞生相關,“説菜裏有頭髮、有餿味、吃了拉肚子什麼的。我當時真的以為存在食品衞生問題,當晚就開會要求所有員工都要戴頭套和口罩。”
然而次日一早,店鋪接到了一個電話,對方表示昨天點外賣吃壞了肚子,要求店鋪負責人出面給一個説法。李航稱,他接電話後,對方換了説法,“他問我昨天是不是收到了很多差評,如果想刪掉就‘補償客户’1500元,要不然會有更多差評。”李航沒有同意。
此後兩天,李航發現每天店鋪都會收到七八條有關食品衞生的差評,而往常一週也不過兩三條。李航説,向平台申訴後,5條同一賬户給出的差評被刪除,但其他差評還在,店鋪評分也跌至4.6分,銷量隨之下降。他嘗試聯繫對方錄音取證,但總是無法打通。
趙銘店鋪收到的差評,大多和食品衞生問題相關。 受訪者供圖
11月3日上午,對方更換手機號後再次打來電話,“他們很謹慎,還是説吃外賣吃壞了肚子,要賠醫藥費,不賠的代價也看到了。我問賠800元行不行,他説人工費都不夠,還説他們吃我們家(外賣)都吃膩了,給錢大家都輕鬆。”
李航稱,他最終向對方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維碼裏轉賬了1300元。
轉賬後,李航立刻前往當地派出所報警。他説,警方認為證據不足,未予立案。“因為兩次都是他們聯繫我,我的手機沒有錄音功能,以為轉賬就有證據了,但沒想到還是不行。”
11月17日,李航曾前往諮詢的白雲區均禾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該派出所也是首次接到有關職業差評勒索的報警,由於報警人只提供轉賬記錄,無法確定對方存在敲詐勒索行為,建議商家在遇到這種情況後,先不要給錢,而是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蒐集敲詐證據,“比如不給錢就繼續給差評這種話,蒐集到證據後就來派出所報警,我們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的。”
該民警表示,敲詐勒索有立案標準,但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
李航説,遭遇集中差評後,自己店鋪銷量直線下降,如果評分低於4.5則店鋪發展更為困難,“我們現在就開始搞各種優惠活動,希望能趕緊把評分搞上去。”
和趙銘一樣,李航遭遇差評的店也是剛開不久,都是在積攢信譽的階段,而寫差評的人索要的金額均不超過兩千。
“6元一條差評”
記者搜索發現,“職業差評師”團隊不僅暗中存在,甚至明碼標價地“接活”。
“職業差評師”聊天記錄暗示團隊作案。受訪者供圖
記者通過QQ羣搜索,找到多個針對某外賣平台的“差評”或“刷評”羣,在羣裏發佈“刷評需求”,就會有人私信聯繫。
一自稱“專業刷單刷評”的賬號稱,其手下有多個刷單羣,付錢後當天即可進行刷單,“(外賣)刷銷量和帶字好評4元一條,量大優惠。”
她告訴記者,大多外賣店主找過來都是給店鋪刷銷量和好評,但如果需要打擊競爭對手,刷評團隊也可以給競爭對手店鋪刷差評,但差評價格為每條6元,且需負擔點餐費。對方稱,差評會影響刷屏賬號的評分,對賬號傷害較大,所以價格偏高,但差評對店鋪影響較大,“一般刷二三十條就差不多了”,總價不超過1000元。對方還表示,如果一家店購買30條差評,就至少要再給自己刷100個好評,否則他們“沒錢賺”。
網上購買“差評”,不到1000元可買30條。
在問及30個差評會對一個美團外賣店鋪造成多大的影響時,對方稱“大店肯定銷量下降很多,小店可能開不下去了”,其還表示,評價內容真實,每個賬號只評一次,可分開在一週內進行評價,不會被對方店主或平台系統察覺。
針對上述情況,11月16日,記者聯繫了一家外賣平台,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平台也接到了多個關於“職業差評師”的問題反饋,目前正在着手處理,但治理難度較大,建議店鋪向平台反映的同時,報警處理。
“我們現在已經設立了一個公信力運營團隊專門對評價進行審核處理,採取系統自動識別+人工受理商户投訴的方式,對惡意差評進行篩選。”該工作人員説,如果商家遭到了職業差評師攻擊,可以通過商家後台、商服電話來向平台進行投訴,平台的公信力運營團隊會對問題進行處理。
對於給出惡意差評的賬號,該工作人員稱,平台如果核實到會員的評價確實存在職業差評等違規行為,將根據用户誠信公約,對用户的誠信分進行扣除。
有“職業差評師”被判刑
記者搜索發現,趙銘和李航遭遇的“職業差評師”並非偶然,早在前兩年,“職業差評師”就開始活躍在電商領域。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職業差評師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蔣某龍在天貓、京東、拼多多等電子商務平台上挑選有“瑕疵”的商品,組織學員惡意下單購買,學員收貨後即以產品質量不合格、宣傳與商品實際不符等理由,威脅店鋪商家,實施敲詐勒索。蔣某龍則除自己購買商品實施敲詐勒索外,還先後發動學員惡意購買數十家網店的商品索賠獲利,並從學員獲利中提成或從僱請其打壓競爭商鋪的人員處獲得報酬。另一被告人湯某浩則是蔣某龍的學員,三次惡意購買數家網店的商品,以給差評並向工商投訴為由敲詐賣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龍、湯某浩利用商家害怕被檢舉、處罰以及影響營業的心理,在購買前即掌握了商品的“瑕疵”,且有敲詐勒索的預謀。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蔣某龍、湯某浩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5000元。
11月16日,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向記者分析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並作出評價,但消費者評價應本着真實、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故意作出虛假評價,損害商家社會形象,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給商家造成負面影響,則可能構成侵權,商家有權追究其侵權責任。
“‘職業差評師’並非普通消費者,故意製造虛假評價向商家索要錢財,不僅侵害商家財產利益,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顯然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竇賢尚表示,“職業差評師”為了索取錢財,採取差評威脅商家的手段,迫使商家向其支付費用或交出財物,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
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詐勒索(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竇賢尚告訴記者,“職業差評師”通常對多家商家實施敲詐勒索行為,一家敲詐金額或許不足二千元,但如果多家敲詐勒索累計金額達到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且符合多次敲詐勒索的情形,也構成敲詐勒索罪。
此外,竇賢尚介紹稱,如果“職業差評師”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或以有組織的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商家,甚至造成商家相關人員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則可以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