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學法時習之|網約配送員與平台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由 司空梓瑤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人民網

以案説法: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治研究室副主任李文靜表示,對於新業態、新職業的用工關係認定,應嚴格把握按照用工事實進行個案分析和認定的基本原則。符合勞動關係認定標準的,企業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關勞動保障義務;反之,企業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的精神,積極保障相關勞動者公平就業、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障、訴求表達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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