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將個人財產遺贈他人,父母能否要回?民法典這樣規定!
本文轉自:光明網
小慧是老張夫婦的獨生女,不幸因病去世,留下轎車一輛,由好友阿文使用。老張夫婦認為兩人作為小慧唯一的親人,理應繼承車輛,遂將阿文訴至法院。
對此,法院是如何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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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老張夫婦訴稱,二人只有小慧一個女兒,小慧未婚、無子女,2021年因病去世。小慧生前曾購買轎車一輛,並將車輛交給好友阿文使用。老張夫婦作為小慧的法定繼承人,應繼承該車輛。
阿文辯稱,不同意老張夫婦的訴訟請求。其是小慧多年好友,小慧生病期間也一直由其照顧,小慧為此甚是感動,於是留下遺囑,將名下的轎車留給自己。小慧去世後,車輛一直由其使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阿文提交了小慧書寫的遺囑,其中明確了去世後車輛由阿文繼承所有。阿文表示在知曉遺囑內容後,經過考慮,接受了這輛轎車。老張夫婦認可遺囑,表示阿文確實長期照顧小慧,也知道小慧要將車輛留給阿文,只是女兒的突然離世讓二人太過悲痛,希望留個念想,所以才發生爭議。後經法官主持,雙方達成調解,老張夫婦同意小慧留下的轎車由阿文繼承所有。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受遺贈一方,如果打算接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案中,小慧生前留有遺囑,寫明將其名下的車輛贈與好友阿文,這一行為即為遺贈,阿文知曉遺囑內容後,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遺贈。因此,小慧將車輛遺贈阿文的行為應屬有效。
法官説法
第一,遺贈與遺囑不同。雖然遺贈與遺囑都是自然人生前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但我們通常所説的遺囑僅指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而遺贈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第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系附義務的贈與,只有扶養人按照協議約定對遺贈人盡到扶養義務後,才可以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贈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第三,接受遺贈有法定期限要求。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