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銀行卡,當心被“懲戒”

□本報記者 李鳳虎

日前,鄭州警方公佈了一份涉案“懲戒名單”,共有4600人“上榜”。其中80後、90後佔比77.39%。警方介紹,這些人因向詐騙分子售賣了自己名下的手機卡、銀行卡而“上榜”,將面臨5年內不能開立銀行卡、使用微信支付寶支付轉賬的懲戒措施,凡是自己名下的手機卡、銀行卡,同樣無法正常使用。

涉案人員名單中為何年輕人佔比高?鄭州市公安局反詐中心主任郝鋭介紹,涉案人員名單中,絕大多數人對非法買賣、出租、出借手機卡、銀行卡的法律責任及其危害性不瞭解,心存僥倖希望從中牟利。

今年8月初,鄭州警方偵辦了一起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犯罪案件。該案中部分涉案銀行賬户和手機卡的登記信息,都是一些18歲左右的青少年。這些被鼓動辦卡的學生大多數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認為是幫助好友和同學。

18歲的小趙直到被警方控制,仍認為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根本不是違法犯罪。但他不知道,自己轉賣出的銀行卡早已落入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手中,被作為涉案詐騙資金中轉工具,一天涉案資金流水高達80餘萬元。

“這樣的案例並非個例,一些年輕學生法律意識淡薄,貪圖蠅頭小利,用自己的身份證去辦卡獲利。警方掌握了不少這樣的違法手機號和銀行賬户,手機號被詐騙分子用來撥打電話實施詐騙,銀行卡則成了轉賬的通道。”郝鋭説。

郝鋭表示,電信網絡存在黑灰產業鏈,違法出售電話卡、銀行卡等行為,為電信詐騙案件的發生提供了便利,成為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持續高發的重要根源,社會危害十分嚴重。為此,鄭州警方從今年3月份開始開展了打擊治理涉詐黑灰產專項行動,截至目前,共打擊處理買賣銀行卡、對公賬户、手機卡嫌疑人1211人。

據瞭解,去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按照《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比如,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或者支付結算資金2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都屬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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