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品牌收音機且持續故意侵權,兩公司被判賠3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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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僑報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的上訴案件進行終審宣判,判決仿冒“貓王收音機”且持續故意侵權的被告深圳中某微公司、惠某公司賠償原告雲動公司308.13萬元。此前,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對該案兩被告判賠300萬元,這是該院知識產權審判史上判賠金額最高的民事案件。
龍崗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雲動公司自2015年起陸續推出貓王收音機·原木小王子、貓王收音機·OTR小王子、貓王收音機·貓王2系列產品,相關產品銷售時間長、銷售區域廣、銷售額大,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併為相關消費者廣為知曉;此外,該三款產品的裝潢對於線條弧度、功能區域的劃分、圖案以及各項配件的佈局等進行了排列組合設計,呈現了與商品功能效果無關的獨特性,依法屬於知名商品特有裝潢。
原告公司產品外觀。
被控侵權產品外觀。
自2018年4月起,兩被告生產並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在我國境內甚至向海外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兩者存在經營混同。經調查,兩被告僅線上銷售金額就高達54萬元。另外,被告中某微公司曾就被訴侵權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然而由於該專利與原告貓王小王子OTR音箱的整體形狀及正面佈局設計相近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但兩被告此後仍繼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甚至在收到法院應訴材料後仍持續侵權。
針對兩被告的“仿冒侵權”行為,原告雲動公司向龍崗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50萬元。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擅自使用與原告知名商品裝潢近似的標識,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兩被告存在侵犯原告知名商品裝潢的故意,且情節嚴重。同時認為,在已查明兩被告存在線下以及海外銷售渠道但相關銷售數據卻無法完全查明的情況下,不宜僅憑兩被告線上銷售金額來計算其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知識產權權益,龍崗法院最終全案適用法定賠償,並適當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0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且鑑於兩被告在二審期間仍持續侵權等新的事實,遂同時適用法定賠償與懲罰性賠償,最終將判賠金額調高至308.13萬元,對一審判決的其餘判項均予以維持。
作為龍崗法院史上判賠金額最高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本案判決充分彰顯了龍崗法院保護知識產權創新、嚴懲知識產權惡意侵權的態度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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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聶朦
通訊員: 張建國
編輯: 郭斌 鄧慧嬋
校對: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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