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立法禁晚9點後跳廣場舞:以“時間平衡”換“利益平衡”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綜合

12月2日下午,《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佈會現場。圖片來源於許昌市人民政府網站

文|天歌

廣場舞深夜擾民?河南許昌出招了。據《大河報》報道,12月2日,許昌市舉行《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佈會,通報許昌市首部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這意味着,在當地,晚上9點後跳廣場舞將被禁止,違者將遭罰款。

晚上9點後禁止跳廣場舞,許昌不是第一個,之前深圳寶安區、温州等地都曾做過類似規定。只不過,此前其他地方都是以公約形式去約束,像許昌這樣立法提出該要求的,在全國確實罕見。正因如此,消息一出,立馬上熱搜,引發了熱議。

説起來,廣場舞擾民問題,也算是城市治理過程中的一大頑疾了。很多地方曾將其納入治理射程,但由此引發的民間衝突不斷。某種程度上可以説,是公共治理的不到位,導致很多矛盾被轉嫁給了廣場舞愛好者與被打擾者。

在此背景下,許昌市制定本地版“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跳廣場舞時間做出明晰規定,頗具現實針對性。

這算是現行法律基礎上“進一步”的規定:對於噪音擾民,法律早有規制——無論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許昌劃定可跳與不可跳的時間段,則更為細化。

資料圖。新京報記者 王嘉寧 攝

這裏值得一説的是,地方立法機關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授權,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更細緻的規定,有效治理廣場舞噪聲擾民,並不違反上位法。而從立法過程看,當地也算是問計於民——先後有11.2萬餘人蔘與網上調查問卷,後來又組織了座談會14場、修改討論會20次,蒐集意見建議976條,這也夯實了此次立法的民意基礎。

本質上,立法禁止晚9點後跳廣場舞,不是壓縮民眾跳廣場舞的權利,而是在“想跳就跳”和“不想被打擾”的多元訴求間做平衡。權利有邊界,跳廣場舞是個體權利,但也應止於當止之處。

規定晚上9點之後禁止跳廣場舞,其實就是以時間為工具,調解的是廣場舞愛好者和附近居民之間的利益關係。

換句話説,這是以“時間平衡”來換取“利益平衡”的做法。所謂“時間平衡”,就是既充分考慮廣場舞愛好者的活動時間,同時又充分考慮附近居民的工作和生活時間,在雙方之間尋找平衡點,力爭讓多方都滿意。而多方滿意,從根本上來説就是對多方利益的平衡兼顧,而不是以單純犧牲一方的利益去滿足另外一方的利益。

9點鐘之後和6點鐘之前,這兩個時間點很重要。因為絕大多數廣場舞愛好者都是在晚飯後去跳廣場舞,9點以後也就逐漸散場了,而絕大多數市民,也同樣是在晚上9點以後準備休息,第二天6點左右起牀開始新一天的生活。

對民眾來説,跳廣場舞本身無關是非,但難免牽扯多方利益之爭。鑑於此,多方也應守住邊界,而不是在“己方本位”中輕易越界。唯有如此才能你好我好,減少無謂摩擦。

□天歌(職員)

編輯:仲鳴 實習生:祁倩倩 校對: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