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蓋權屬單位每日要巡查 設施缺損應3小時內補缺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 馬路上窨井蓋“無緣無故”不見了,危害可不小!廣州市政府網站昨日發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根據《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巡查人員應每日至少一次對所屬的井蓋設施進行巡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設施缺損信息後,應在3小時內完成補缺,因作業條件限制,不能在3小時內完成補缺的,應當在36小時內修復。
北京路沙井蓋上的精美圖案 羊城晚報記者 周巍 攝
上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辦法》規定:“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建立井蓋設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當每日不少於1次對所屬的井蓋設施進行巡查,並對巡查、養護、維修等情況進行登記;向社會公佈24小時井蓋設施缺損報修專線電話。”
《辦法》還規定:“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設施缺損信息後,應當立即設置警示防護設施,並在3小時內完成補缺;因作業條件限制,不能在3小時內完成補缺的,應當在36小時內修復。”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井蓋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井蓋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並與地面保持平順;(二)井蓋與其基座的連接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盜功能,已建成的井蓋設施未具備防盜功能的,在井蓋設施維修、更新、改造時應當更換為符合上述要求的井蓋;(三)井蓋和井壁應當標明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名稱和報修電話。
《辦法》還規定,除巡查、維修、檢測及應急搶險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井蓋設施。巡查、維修人員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前,應當知會道路維護管理單位;作業時,應當在井蓋口周圍設置警示防護設施;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