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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萬車位一年後8萬 車位降價為何如此之快?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18萬車位一年後8萬 車位降價為何如此之快?

    在買車位時你是否遇到過“降價”問題?在辦理房產證時你是否因大修基金被開發商挪用而遭遇麻煩?

  兩個小區業主的不同遭遇也許能幫助你避開陷阱

18萬車位一年後8萬 車位降價為何如此之快?

  18萬元買了一個地下車位,逾期9個多月還未交付。王先生突然發現,售樓部打出“車位便宜賣”的橫幅,去年18萬的車位現在只賣10萬,十一二萬的車位只賣四五萬。

  一個車位打四至五折銷售

  昨日上午,在西安市東郊紡科路附近的林河春天售樓部,門口上方懸掛着很大的橫幅,上面醒目地寫着“對不起,我們車位賣便宜了”。業主王先生説,這個橫幅時刻刺激着已經買了車位的業主。王先生的合同顯示,他的車位是去年4月買的,價格是12萬,合同約定去年9月30日交付使用。但是,交付日期到了後,開發商並沒有交付車位。幾經溝通,開發商在地下車庫提供了幾個臨時車位讓大家停放。

  程女士説,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除了路面上的,還有立體車位。當時出售時,路面上的車位18萬,立體停車位上的車位,上層的賣11萬,下層的賣12萬。她買的是下層,算上按揭利息,一共13萬。“我去年9月1日買的,銷售説月底就可以交付,哪裏想到會拖了這麼長時間?”程女士説,停車位逾期交付的事情還未解決,開發商突然跳樓大甩賣,一個車位打四至五折銷售。

  一業主的手機上,置業顧問發來短信“週六做活動,30個特價車位銷售均價5萬”。

  開發商:業主簽字認可前期價位

  在林河春天小區的地下車庫裏,入口處附近的車位上停了十幾輛車,這些車位都是立體車位,但上層均未使用。業主們説,這是開發商提供給他們的臨時車位。地下車庫裏,大量的車位空着沒有使用。

  業主郭先生説,大家買車位的時候,都是挑離自己住房最近的車位,現在不知道什麼原因,開發商遲遲交付不了原有的車位,而是提供了一個距離他們住房很遠的車位讓他們停車。另一位業主説,由於地下車位沒有交付,裏面黑燈瞎火的,很多人不願意停放,乾脆將車停在小區外面的道路上,但畢竟不是停車位,都被處罰過。昨日,在林河春天銷售中心,銷售經理寧女士代表開發商表示,業主所説的車位便宜賣確是事實,業主的心情他們也能理解,但前期業主的購買行為是有合同約定的,業主對前期的價格是簽字認可的,就説明是可以接受當時的銷售價的。“所有的東西都是有市場行情的,不能説你買了一件衣服或奢侈品,現在它便宜了你就要退貨。”

  對於這位銷售經理的説法,一位業主氣憤地説:“就以買衣服為例,如果我當季買的是原價,我穿到自己身上了,那我享受了時尚,過季後賣家打折無可厚非。可是我當時買的衣服你沒有交給我,我都沒有穿到身上,你就開始甩賣了,這能説得過去嗎?”

  “車位抵給了工程方,是他們賣得便宜”

  銷售經理寧女士説,林河春天小區一期1600户,地下車位共有600個,但一期只賣出去了30個。另一銷售主管譚女士表示,由於開發商給工程方未結清工程款,就將剩下的車位抵給了工程方。目前,銷售公司也是受工程方委託銷售,“工程方説賣這個價位,我們也沒有辦法。”

  兩位銷售方負責人介紹了目前的車位售價,地下立體車位從4.5萬元至5.5萬元,根據車位位置和大小不同不等,地下的路面車位,售價10萬。這樣算下來,現在的車位相當於在原來的價位上打了四至五五折。

  對於業主提出的車位逾期未交付的事情,銷售經理寧女士表示,由於前期銷售的車位太少,導致能使用的車位太過分散,給物業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相關的用電、人工成本都會增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開發商就在一片集中的區域裏,給業主們交了臨時車位,但有部分業主拒絕使用。她表示,車位未按時交付,並不是硬件存在問題,而是管理成本太高。“車位賣不出去,大家都着急,所以這次低價出售,儘快把剩下的車位都賣了。賣的車位多了,交付的就快了。”寧經理表示。

  >>律師觀點

  違約責任只限制了業主 可申請解除合同

  昨日,華商報記者將林河春天業主購買車位的合同發給了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趙小東律師,他表示,業主們一直以為是他們購買了車位,其實雙方簽署的是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的抬頭是“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裏面明確了乙方(業主)對該車位的使用期限是不超過20年,到期後在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自動續期,本協議繼續有效延續,乙方無須再支付轉讓費,但最終期限至該宗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

  其次,這份合同中對於違約責任,其中提到“在本協議簽訂後,未交付車位前,乙方單方要求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應按照本車位使用權轉讓費總金額的30%承擔違約金責任”。只限制了乙方,並沒有對甲方違約責任進行明確,合同條款不公平,趙小東建議,業主交了全款卻未按照約定時間使用自己的車位,業主們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解除合同並由開發商賠償損失,法院會裁定開發商是否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陝西莊威律師事務所周興武律師表示,對於業主“購買”車位未如期交付,就出現了車位價格猛跌一事,銷售方説的並沒有錯,這確實是市場經濟行為,市場價格波動不能成為業主要求退錢的理由。但是,業主可以和開發商就合同論事,無論雙方簽訂的是銷售車位合同還是租賃車位合同,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條款交付或使用。如果該合同的根本性目的無法實現,業主可訴諸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如果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甲方則要為延遲交付支付違約金。

  昨日,華商報記者諮詢了西安市兩個在售樓盤的置業顧問,未央區一家樓盤的地下車位售價11萬元,是70年產權,另外還有立體機械車位,不帶產權,但也未約定使用期限,6-9萬元不等。長安區一家樓盤的地下車位是70年產權,目前售價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