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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行動+善意執行,惠城法院順利執結四年“骨頭案”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綜合

9月7日上午8時30分,惠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和法警大隊的22名幹警分乘四台警車從惠城區人民法院出發,直奔40多公里外的惠陽區執行現場,強制執行清場一棟2000多平方米的10層樓房。多部門到場見證執行,惠城區公證處全場進行執行公證。在強大的執行威懾下,被執行人和部分租户主動搬離,晚上8時多,當天清場工作順利結束,糾紛四年且涉案較多的“骨頭案”得以圓滿執結,樓房最終妥善交付競買人。

擴大規模尋貸款  經營不善引訴訟

2015年3月27日,惠州市卡某策劃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下稱“卡某裝飾公司”)因擴大經營規模,向中國工商銀行惠州仲愷高新區支行(下稱“工行仲愷支行”)貸款975萬元,惠州市卡某實業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捷實業有限公司、戴某、曾某、陶某、吳某等分別為上述貸款作擔保或以名下財產作抵押。借款期限屆滿,卡某裝飾公司只償還部分本金,惠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工行仲愷支行提起的訴訟並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判決:一、被告卡某裝飾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工行仲愷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738945.07元及利息。二、被告卡某裝飾公司、惠州市卡某實業有限公司、陶某、吳某對被告卡某裝飾公司所欠的上述借款本息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三、原告工行仲愷支行對被告惠州市某捷實業有限公司用於抵押的位於惠州市惠陽區淡水南湖北路36號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等等。判決生效後,因上述被告未履行義務,原告向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涉案多,處置被執行人財產難

惠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戴某、曾某名下用於抵押的財產,而被執行人陶某名下用於抵押的財產因另案被惠陽區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並進行拍賣中,該院發出參與分配函後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因惠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惠州市某捷實業有限公司用於抵押的位於惠州市惠陽區淡水南湖北路36號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首先查封,在第一次拍賣流拍後因無益處置而沒有進行第二次拍賣。

鑑於實際情況,作為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人工行仲愷支行向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路雖艱辛,法官卻不厭其煩

惠城區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後,經辦法官馬家駒依法向惠陽區人民法院商請移送該房產的處置權並取得同意。

經執行幹警現場調查,涉案房產共十層,一至四樓出租,五樓以上是被執行人卡某裝飾公司作為辦公室。馬法官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同時,向相關租户闡明本案執行情況和強制措施,要求相關租户搬離,但上述人員以合同期未到正在經營為由拒絕配合。

為推進執行工作,馬法官等執行幹警多次來回奔波惠陽:2019年11月15日在涉案房產正大門、各樓層電梯口張貼了拍賣預告、搬遷通知書;12月9日又張貼了執行裁定書(拍賣)、拍賣通知書、送達評估報告通知書。在拍賣前,馬法官多次通過電話併到現場要求各租户要提交租賃合同,但租户們都拒絕提供。由於疫情原因,執行工作受到一定影響。後經依法評估,於2020年5月28日對涉案房產進行網絡司法公開拍賣,以8669132.5元成交。6月8日,馬法官再次在涉案房產處張貼了自行搬遷通知書,但各租户仍拒不搬離。9月1日,執行幹警張貼搬遷公告,告知法院將於9月7日進行強制清場,同時用短信通知各租户。

強制措施和善意執行完美結合

由於執行情況複雜,惠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制定了詳細的執行方案,分管執行工作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蘇程玲為清場行動總指揮,執行局負責人鍾志明為副總指揮,抽調馬家駒法官團隊4名幹警、法警大隊18名法警參加行動。同時做好執行風險評估。

7日上午8時30分,執行幹警準時出發。9時20分左右到達執行現場,法警拉起警戒線,相關部門陸續到場,惠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也表示如遇突發情況隨時增援。馬法官再次告知租户主動搬離,否則強制搬遷。在租户都沒動靜的情況下,強制執行工作開始。

一樓是經營餐廳的出租人孫某,其母親剛好住院。搬遷工作從二樓開始。該樓層是跆拳道培訓場所,物品較多,在惠城區公證處的公證下,執行幹警引導工作人員搬遷物品。相關負責人趕到現場,看到強大的執行現場,表示願意配合搬遷清理工作,將物品搬遷到附近的倉庫。

三樓、四樓經營教育和託兒所,其經營者稱現在開學了。考慮到入托孩子們的學習和生活等實際情況,馬法官協調後同意給他們寬限一個月自行搬完。

五樓、六樓、九樓和十樓是毛坯狀態,沒有物品。七樓和八樓是被執行人陶某榮辦公和居住之用。因七樓沒物品,八樓的物品經清點造冊有序搬遷。

執行幹警連續作戰,搬遷工作一直持續到晚上8點多才結束。

至此,糾紛四年多的“骨頭案”得以妥善解決。競買人家屬和申請執行人一直在現場見證了執行過程,都表示很理解執行幹警的辛苦,也很滿意法院的工作。

【記者】盧慧

【通訊員】李軍 陳曙濤

【作者】 盧慧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