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熊孩子“沉迷直播,私自”重金“打賞主播,法官教你如何把錢要回來!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普法到!

法官有話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小編有話説

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允許其獨立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接受贈予等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是購買學習用品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但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仍不夠成熟,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同時根據最高法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像大表姐孩子一樣,在疫情期間,超長的假期和網絡教學活動的開展,使得他們有機會突破家長之前設定的各種網絡管制措施。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網絡學習的機會,把數理化的學習內容替換成各種“升級”“充值”活動,還有的觀看網絡直播節目,慷慨打賞。

監護人可以通過與娛樂平台及主播協商挽回損失,或收集、保留未成年人進行打賞行為的相關證據,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要求返還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