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選吉時殺父 我們的孩子怎麼了?
少年選吉時殺父,我們的孩子怎麼了?為什麼生活條件提高了,我們孩子的思想變的越來越獨特,是什麼原因造成我國未成年人頻發犯罪呢?14歲少年殺害親生父親、三名初中生強姦女同學、16歲的職校生容留3名17歲的青年吸毒……6月1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白皮書公佈的10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觸目驚心。
少年選吉時殺父 我們的孩子怎麼了?
14歲少年殺父竟選“吉時”
14歲的張某,是重慶人。他輟學後,被父親帶至姜堰一拆遷工地打工。因父親管教太嚴,他一直懷恨在心。
去年3月28日下午,張某在工地幹活時,父親嫌其懶,當着眾人面罵他,感覺失了面子的張某遂起了殺心。當晚他趁父親熟睡之際,用鐵榔頭砸腦袋、刀刺等方法,致其父親死亡。
案發後,張某逃至重慶開縣老家。張某後受審時竟稱,之所以在晚10時22分動手,是在選一個“吉祥時刻”。
據瞭解,張某1週歲時,母親就離家出走,一直未歸,父親張慶安為養家,長年在外打工,一般春節才回家,張某平時和80多歲的奶奶一起生活。
法官評析
未成年人犯罪,缺乏關愛、尋找刺激是主因。與成年人知道行為後果不同,青少年因為生活經驗不足等原因,他們並不知道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的嚴重性,其行為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認為是“無預謀,缺乏意志力、控制力”的越軌行為。“家庭、學校、社區等要加強信息溝通,建立聯動機制,對有不良行為傾向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侵害未成人權益的人羣重點防控,開展源頭治理工作,防止違法犯罪的發生。”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紀阿林説。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盧愛華認為,從泰州地區來看,未成年被告人對心理諮詢矯正是歡迎的,也有一定的效果,她建議全面推廣心理矯正機制。
初中生合夥下藥迷姦同學
2012-2014年,泰州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理各類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案件39件45人,以性侵案件為主。
李某、戴某、華某,均16週歲,與被害人小梅(化名,女,16週歲)系初中同學,四人經常至KTV唱歌結識了社會人員馮某。
2013年3月19日,馮某向李某、戴某、華某提出跟小梅“玩一玩”。
當晚,四人在唱歌時將事先準備好的迷藥投入小梅飲料中,趁小梅無力反抗之機,將她帶至李某住處,馮某、李某先後多次強行與小梅發生性關係,並將小梅在房內控制了四天,後因被害人家人報警而案發。
法官評析
這是一起性質惡劣的性侵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均是未成年在校生,被害人小梅因與男同學經常出入歌廳等場所,使得他人有機可乘,遭受侵害;李某、戴某、華某受社會不良人員蠱惑,從陽光少年淪為了少年犯。本案的教訓是慘痛的,女孩要自尊自愛,自覺抵制誘惑,遠離歌廳、網吧等是非場所,加強自我保護、自我防範意識;男孩要謹慎交友,學法、守法、明辨是非,培養健康心理。
尋刺激三次猥褻同事孫女
2012年9月至10月間,時年55歲的海陵人朱某在其工作的某浴室休息室內,三次對同事11週歲的孫女姜某採用強行親吻臉部及手摸胸部、下身的方式實施猥褻。
海陵法院認為,朱某為尋求性刺激,對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鑑於其歸案後坦白認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猥褻女童案。由於父母工作繁忙,未成年人子女放學後往往由祖父輩代為監管,但受各方面原因制約,祖父輩的監管能力有限,被告人正是利用這一點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未成年人年齡小,缺乏生理知識和防備心理,易受到哄騙、恫嚇,在遭受侵害後也不敢聲張,進一步助長了被告人的行為。
法官建議父母和學校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養未成年人識別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侵害時有效地進行自我保護,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對心理或行為異常人羣加強監管和防控。
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劉某(16週歲,泰興某職校學生)在其租住的某小區101室房間內,容留17歲的侯某、唐某、盧某吸食冰毒。案發後劉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泰興法院認為,劉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其犯罪時不滿18週歲,且系自首,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評析
近年來,毒品犯罪開始向未成年人人羣蔓延,因無知、好奇而出現的涉毒犯罪不斷增多,值得引起注意,對此司法機關將採取高壓態勢予以嚴厲打擊,同時也建議家庭、學校、社會共同行動起來,加強禁毒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社會環境,以確保未成年人遠離毒品、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