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懺悔反思材料是否具有證據功能
在違紀案件中,懺悔反思材料是被審查調查人對自己所犯錯誤的內心反思和剖析,從中可以反映出被審查調查人是否實現思想轉化,是否真正知錯認錯悔錯,是否盡到對黨忠誠的義務,具有鮮明的黨內審查特點。關於懺悔反思材料是否具有證據功能,實踐中存在認識不一的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鑑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受侵害人的陳述、被調查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等類型。所以,懺悔反思材料不是獨立的證據類型。同時,懺悔反思材料內容上往往缺少像被審查調查人筆錄一樣的要素、細節。因此,懺悔反思材料只是案件的程序性材料,形式上有就行了,內容不重要。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鑑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懺悔反思材料雖然不是獨立的證據種類,但因為其內容通常涉及違紀事實,同時直接反映了被審查調查人的認錯悔錯態度,具備證據的關聯性特徵,如果同時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懺悔反思材料能夠證實違紀事實的存在。懺悔反思材料是被審查調查人的內心反思和剖析,被審查調查人往往在裏面交代了違紀的動機、目的,有的還交代了違紀事實的經過,有些內容甚至比被審查調查人的筆錄還要詳細、深刻,是被審查調查人交代內容的有力補強。同時,被審查調查人在懺悔反思材料中交代的反思情況、下一步的改正方向等內容在筆錄裏面往往僅一筆帶過,或不會涉及。這些內容雖然不是違紀案件本身的事實,但可以用於佐證違紀事實的存在,增加被審查調查人交代內容的可信度,增強辦案人員的內心確信。
其次,懺悔反思材料是考察被審查調查人是否具備認錯悔錯量紀情節的重要依據。違紀案件的審查,應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注意教育轉化,促使黨員自覺防止和糾正違紀行為。而違紀黨員的認錯悔錯情況、轉變情況,除了個人交代的筆錄之外,懺悔反思材料是重要載體。一般而言,教育工作越到位,被審查調查人認錯悔錯越到位,懺悔反思材料就越深刻。對於懺悔反思不到位的被審查調查人,在是否從輕、減輕處分時就應審慎處理。
綜上,筆者認為,懺悔反思材料能夠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如果同時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就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用於輔助證明違紀事實。
實踐中應當加強對懺悔反思材料的審查。懺悔反思材料與筆錄不一致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懺悔反思材料系被審查調查人在非自願情況下做出;二是有些被審查調查人為了推脱責任、逃避查處,或為日後進行申訴埋下伏筆,而故意“摻沙子”,比如,把違紀行為的發生全部歸結於客觀原因,或者在懺悔反思材料中否認部分違紀事實的存在,給案件質量埋下隱患。對於前者,應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違規辦案甚至非法取證等問題。對於後者,應當注意對懺悔反思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對與筆錄等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予以排除。比如,在一起公款旅遊案件中,被審查調查人雖然在筆錄中交代其借公務之機繞道旅遊問題,但在懺悔反思材料中表示,自己不存在繞道旅遊問題,僅是未按規定報告公務行程。鑑於筆錄和懺悔反思材料反映的內容存在矛盾,審理部門對案件予以退查,經過思想教育,被審查調查人最終承認錯誤,並提交深刻的懺悔反思材料,影響案件質量的隱患得以排除。(福建省廈門市紀委監委 陳國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