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解讀“兩高一部”依法適用正當防衞新規
光明日報記者 靳 昊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來,在“於歡案”“崑山反殺案”“淶源反殺案”等焦點案件中,正當防衞制度引發熱議。
“個別案件中,對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指出。9月3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姜啓波表示,《指導意見》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為正當防衞者撐腰
案例一:2018年12月26日晚,李某與女青年鄒某在鄒某的暫住處發生爭吵,隨後李某被關在門外。李某強行踹門而入,謾罵毆打鄒某。
暫住在樓上的趙宇聞聲下樓查看,見李某把鄒某摁在牆上並毆打其頭部,即上前制止並從背後拉拽李某。李某起身後欲毆打趙宇,威脅要叫人“弄死你們”,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朝其腹部踩一腳,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鄒某勸阻。經鑑定,李某腹部橫結腸破裂,屬重傷二級。
公安機關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審查起訴。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宇防衞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福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趙宇屬於正當防衞,指令晉安區檢察院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脱離防衞場景進行事後評判,沒有充分考慮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姜啓波説。
為防止對正當防衞認定過嚴,《指導意見》要求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同時,要求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指導意見》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
對於正當防衞的意圖,《指導意見》規定,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法學博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劉傳稿認為,“這一規定對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作出明確區分,糾正了以往部分正當防衞被認定為相互鬥毆的司法傾向”。
特殊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二:2009年1月25日2時許,被害人陳某某酒後來到被告人陳月浮家,用隨身攜帶的菜刀敲擊陳月浮家鐵門,叫其出來打架。陳月浮的妻子下樓,佯稱陳月浮不在家。陳某某繼續敲擊鐵門,陳月浮便下樓打開鐵門,陳某某遂用菜刀砍中其臉部。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陳月浮擋開,菜刀掉在地上,陳月浮上前拳擊陳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扭打在一起。後陳某某因鈍性物體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為:陳月浮對正在進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1997年刑法修訂對正當防衞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增設特殊防衞制度。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指出,刑法作出特殊防衞的規定,主要是考慮上述犯罪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防衞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
《指導意見》此次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衞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勞東燕表示,“行兇”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按照《指導意見》,“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劉傳稿認為,這一規定消弭了“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是具體犯罪行為還是具6體罪名這一長期存在的司法適用紛爭,對於準確把握特殊防衞的適用範圍提供了規範指引。
對於如何準確把握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指導意見》明確,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衞起因條件的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光明日報》( 2020年09月05日 04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