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態下,社保方案應賦予勞動者自由選擇權
隨着平台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保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門共同印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將新業態勞動者分為三種:一是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雙方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二是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雙方應訂立書面協議,企業要引導和支持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三是個人依託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的,按照民法調整雙方權利義務。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户籍限制,做到應保盡保。
“指導意見”實際上是為勞動者的就業身份做了全面歸類,就業身份明確了,相應的社保安排也就比較清楚。一直以來勞動關係就比較模糊的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平台就業人員可以對號入座。
其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一個新概念,在“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下,社保參保主要由勞動者自己決定。需要明確的是,哪些是屬於可以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哪些是屬於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勞動者,由誰確定?是政府通過政策確定,是企業確定,還是勞動者自己決定?
賦予勞動者選擇權就是維護勞動權益
我個人認為,可以由企業在承諾履行事先規定的基本義務的基礎上提出邀約,讓勞動者自由選擇。
對勞動者而言,首先,社會保險不是免費午餐。社會保險由僱主和僱員共同繳費,完全勞動關係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勞動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也可將部分繳費以降低工資的形式轉嫁給員工。如果對平台就業勞動者一刀切地採用完全勞動關係形式,則會產生兩方面影響。一是企業將減少勞動力僱傭,以控制成本,從而對勞動者就業有不利影響。例如,2021年3月西班牙通過的一部法律將外賣平台的騎手變為正規僱員,導致一些平台企業退出市場,一批騎手失業。二是勞動者收入會下降。企業轉嫁繳費的程度取決於勞動力市場中的供求關係,對低技能或容易被替代的勞動力,企業轉嫁繳費的能力更強。通常這類勞動力也是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的羣體,因此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反而使得當前收入差距擴大。
其次,不同勞動者的社保需求不同。我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有職工和居民兩類,職工養老和職工醫保繳費率比較高,分別為24%(僱主16%+僱員8%)和8%(僱主6%+僱員2%),而居民養老和居民醫保繳費水平要低很多,而且居民繳費中政府補貼佔比超過三分之二。職工養老平均繳費水平是是居民的15倍,當然,職工養老金的待遇也要高很多,平均看是居民養老金的約20倍。有些十分看重未來養老的勞動者,可能更願意參加職工養老。對很多年輕勞動者來講,他們當前面臨結婚、生育、購房等壓力,恐怕更願意選擇繳費負擔比較輕的居民養老保險。我們有理由相信,勞動者會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社保安排。
再次,不同勞動者對就業模式和就業時間的偏好不同。相比傳統行業,新業態就業的重要吸引力是勞動者有更多空間和時間上的自由,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地點、時間、平台等。美團研究院2021年7月發佈的報告《騎手職業特徵與工作滿意度影響因素分析》表明,31.7%的騎手之前是在製造業和建築業工作,“在具有一定靈活選擇空間的情況下,還能持續獲得不錯的收入”成為青年農民工選擇騎手工作最重要的原因。如果採用完全勞動合同,這種靈活性就要大為下降,每週的工作時間會有上下限,不能隨意停工,不能同時為不同平台工作等。對希望獲得更多自由支配權的勞動者而言,完全勞動合同不一定符合他們的偏好。
由此可見,在現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面對新就業形態的勃勃生機,賦予勞動者選擇權就是維護勞動權益的表現,是更為包容的社保安排,可以滿足不同勞動者的需求,提升各類勞動者福利。
完善社保制度是必由之路
不完全勞動關係是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係的新探索,如何明確企業基本義務尚有待政策部門、法律部門、企業等共同探討。當前矛盾較為突出的是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超時工作、派單混亂、考核標準苛刻、勞動者缺乏表達意見的渠道等。
當前已經有一些政策實踐和企業實踐。在政策層面,“指導意見”已經提到幾點,包括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實勞動衞生安全責任制、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修訂計件單價和抽成比例等。在管理層面,一些政府部門已經開始介入。比如,2021年4月間,南昌市零工經濟工會聯合會正式成立,會員涵蓋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等零工經濟就業羣體。這是全國範圍內成立的第一家零工經濟工會聯合會,將為會員提供就業培訓、健康保障、維權幫扶等多種服務。
在企業層面,一些企業已在做嘗試。以美團外賣為例,2020年11月,美團外賣啓動“同舟計劃”,擬從工作保障、體驗提升、職業發展、生活關懷四個層面提升騎手的工作滿意度,也積極與政策層合作,參與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網約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等政策的制定。
為適應新業態發展,完善社保制度是必由之路。目前的社保體系是根據傳統就業形態建立,無法適應新業態下勞動者在區域間流動性增加、工作轉換靈活性增加、收入波動性增加、面對的僱主數量增加等新特徵。“指導意見”中特別強調了社保經辦模式優化,做好轉移接續工作。轉移接續應該包括社保繳費在地區間的轉移和在職工、居民兩種保險之間的轉移。事實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這兩方面的轉移,我國都已有政策,重點是需提升操作層面的便捷性。如何提供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是當前面臨的主要矛盾。
世界其他國家在這方面尚未積累經驗。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一些思路也許可以為未來改革提供參考。
一是建立專門的個人保障賬户。一位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是為多僱主多項目工作,每個訂單在支付工資的同時,還需向這位勞動者的個人賬户支付一定比例的報酬。這一賬户內的資金用於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保費,這使得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保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