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關於工傷的這些知識點,你是否瞭解?寶山法官為你詳細解答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綜合

作者:

民事審判庭 孫士凱

本文作者

孫士凱

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性疾病傷害稱之為工傷。

一般來説,工傷只存在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確立了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勞動者才會受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可在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等方面得到保障,繼而在發生工傷後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現實中,由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難以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或者用人單位以勞務、承包、代理等關係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致使雙方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告知勞動者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確認勞動關係的糾紛案件不佔少數,往往是與職工申請認定工傷、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相關聯。

因此,一般勞動關係的存在是工傷認定前提,但也有非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此外,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關於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有着具體的規定,大致可分為應當認定工傷、視同工傷認定、不得認定工傷的三大類。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就是所謂的“三工”,是認定工傷審查的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時間和場所是判斷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

案例1

小明是A公司的機牀工,因需完成訂單,認真負責的他未在公司強制安排下自願加班。然而,因休息不足,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手指被壓傷。那麼,小明在自願加班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法官説法:對於工作時間的理解,一般是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也應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公司雖未要求小明加班,小明系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自願加班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因其是在從事本職工作,除非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小明在加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否則應認定屬於在工作時間受傷。

案例2

小明是A公司員工。一天,老闆安排其去車站接外地的客户。因路面結冰,小明從辦公樓去停車場的路上不慎滑倒摔傷,此種情況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法官説法:工作場所的認定應考慮是否屬於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小明摔傷的地點雖不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內,但其是受老闆指示駕駛車輛去接外地客户,從辦公樓至停車場之間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區域,應認定為在工作場所受傷。

總結

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斷是否屬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時,往往需審查所受傷害是否因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或者因從事工作的相關行為所致,即職工受傷與從事本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使職工存在過失,並不影響因果關係的成立。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沒有證據證明是由於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一般應當認定屬於工傷範圍。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3

小明所在公司內部道路在施工,其在上班通往打卡考勤的途中不慎摔傷,公司認為小明受傷時還未刷卡考勤,不能算已經進入工作場所,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那麼小明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法官説法:對此,不能對“工作場所”進行機械的理解,工作場所不僅指實際的工作崗位,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另外,上班打卡是為了完成單位規定的日常考勤工作,應屬於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認定工傷的情形,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4

小明是A公司的安保,因來訪人員未按公司規定出示證件,小明告知禁止其入內。來訪人員情緒激動便與小明產生爭執,推搡中致使小明頭部受傷。此時小明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法官説法:因小明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產生糾紛受到他人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此外,若來訪人員事後對小明懷恨在心,在其回家的路上伺機報復致使小明受傷。小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產生滯後性,即使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若傷害確因履行工作職責屬於工作原因,認定屬於工傷更能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當然,若因私人恩怨引起,則不能認定為工作原因。

4.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業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對於職業病的認定一般以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結論為準。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若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並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需考量職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即職工對交通事故產生負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那麼,對於“上下班途中”該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六條有着詳細的界定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5

小明未向公司請假提前離崗,騎自行車下班返回家中,途中與公交車相撞受傷,後交警部門認定小明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那麼,小明違反單位上下班紀律,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法官説法:參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精神,職工是否違反勞動紀律與能否作出工傷認定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遲到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違反單位內部相關制度的情形,並不影響人社部門對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質的認定。

小明早退下班違反的是單位工作紀律,並不能改變其下班為目的的事實,公司可依據規章制度對其予以處理,但並不能因此過錯而剝奪其享受工傷待遇資格,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沒有必然的聯繫。為最大限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小明受傷應屬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的發生不要求工作原因引起,因個人身體原因也可認定為工傷。“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若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2、其他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二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符合應當或視同認定工傷的要件,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審查是否屬於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一般以有關機構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或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作為依據。

END

通訊員:胡明冬

編輯:盛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