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重磅官宣!你的醫保將有大變化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等聯合發佈

《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

自2021年參保年度起

全國參保信息實現

互聯互通、動態更新、實時查詢

同時因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

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首次提出

重複參保的界定及處理原則

明確原則上不允許重複參保,指出重複參保指同一參保人重複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複參保)或重複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複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提出了制度內重複參保、跨制度重複參保的處理原則。

進一步明確

跨制度參保的待遇銜接原則

為避免參保人身份切換時出現待遇空白期,《意見》提出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後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各統籌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滿後暫停原參保關係。

進一步明確

個人參保繳費服務機制

在繳費服務方面,提出要利用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台基礎信息管理子系統實時核對參保人蔘保情況。加大參保繳費宣傳力度,拓展多樣化的參保繳費渠道,不斷提高參保繳費服務便利性。明確了對於退費的處理原則,對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沒有開始前重複繳費的可以退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後,暫停的參保關係不再退費,主要考慮是其參保關係沒有終止,可以隨時根據需要恢復待遇享受,便於參保人根據自身就業狀態變化,穩定連續享受待遇。其餘情況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可以退費和不予退費的具體情形。

提出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

除大中專學生入學當年重複參加居民醫保情形外,其他重複參加居民醫保的,需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係,並扣減重複參保當年涉及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跨制度重複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在按本意見規定的原則處理後扣減重複參保當年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加強改進重點人羣參保繳費服務

《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重點人羣的參保繳費政策,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兒、退役軍人、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被徵地農民等。

1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按照精準到人要求,建立與扶貧、税務部門溝通機制,實行參保專項台賬管理。按規定落實分類資助參保政策,確保動態參保、應保盡保。用好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脱貧攻堅運行調度模塊、政策監測模塊、督戰模塊,實時監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情況。為確保貧困人口穩定脱貧,貧困人口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係時,不設等待期,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繳費時間限制,在參保繳費後,即可享受相應待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原參保關係。對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貧困人口,在徵得本人同意後,確定需要保留的居民醫保參保關係,應由本人作出書面承諾交醫療保障部門留存備案。

2

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大中專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若大中專學生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可以選擇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認定地參保。

因入學形成的重複參保,學籍地醫療保障部門應依託全國信息平台參保功能模塊,及時通知原參保地醫療保障部門終止參保關係。就業後形成的重複參保,就業地醫療保障部門應依託全國信息平台參保功能模塊,及時通知原學籍地醫療保障部門暫停參保關係。

具備條件的統籌地區在確保與學生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無縫銜接的前提下,可將大中專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期從學年調整為自然年度,作出調整的統籌地區學生在入學當年學籍地如發生醫療費用,採用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報銷費用,報銷比例不受轉外就醫調減比例規定限制。

3

新生兒

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後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對已使用父母姓名參保的新生兒,醫療保障部門應要求其監護人儘快更新信息。新生兒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居民醫保的,按所在統籌地區具體規定執行。

4

退役軍人

軍人退出現役後、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實現就業後,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辦理關係轉移接續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後,按所在統籌地區規定辦理參保和關係轉移接續。醫療保障部門要為相關人羣業務辦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務。

5

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

及靈活就業人員

已經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參加職工醫保,醫療保障部門應保證參保人享受新參加的醫保待遇,暫停原居民醫保待遇;參保人短期務工結束後,醫療保障部門及時恢復原居民醫保待遇,確保待遇有效銜接。

6

被徵地農民

被徵地農民在政府代繳醫保費期間就業並參加職工醫保的,醫療保障部門應做好參保關係轉移接續,並及時暫停原居民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