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離婚冷靜期”,到底是如何“冷靜”的?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12月4日國家憲法日

掰掰手指頭,從2014年12月4日至今,國家憲法日的設立已經有7個年頭了。

從出生到年老,法律將伴隨每個人的一生,人們常説“七年之癢”,今天的幫女郎給大家科普可能有些“癢”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

Q: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

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即在新調整後離婚登記程序:

包括了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和登記(發證)等流程。

各流程基本內容為:

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

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記員

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

對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

初審無誤後

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

收到離婚登記申請

並向當事人發放

《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

三十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

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

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

《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

一併存檔

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

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

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

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

不予辦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

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

予以登記

發給離婚證

而新增的冷靜期

也意味着:

當事人發起離婚登記申請

併發放了《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後

三十天內

都可以持有效證件

前往受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單位

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且在冷靜期結束後的三十天內

雙方仍未申請發給離婚證

則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

離婚冷靜期制度

僅適用於民政局登記離婚

不適用於法院訴訟離婚

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

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況

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來源|紅網時刻新聞


製片人|賀麗

編審|劉敏

融媒體中心主任 | 肖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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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廣播電視台公共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