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新刑訴法解釋》3月1日起施行,法院可對外逃貪官缺席審判

2月4日,最高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發佈《新刑訴法解釋》3月1日起施行,法院可對外逃貪官缺席審判

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新刑訴法解釋》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落到實處。

《新刑訴法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並存的情形,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准許辯護律師查閲,切實保障查閲權等。

同時,《新刑訴法解釋》還進一步強化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同時,為切實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死緩二審案件開庭審理

李少平介紹,《新刑訴法解釋》還強化了證據裁判原則,細化了審理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

針對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材料移送不全的問題,《新刑訴法解釋》規定,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移送;經通知未移送的,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此外,《新刑訴法解釋》還釐清了庭前會議與庭審程序的關係,明確對於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程序性事項,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後依法作出處理,並在庭審中宣佈決定、説明理由;完善法庭調查程序,依法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於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強化裁判文書説理,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裁判依據等。

《新刑訴法解釋》還明確了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具體規定為: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在逃貪官可缺席審判

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還完善了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

《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此外,還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來源:北京晚報

本報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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