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司法保護 對家暴零容忍(法治聚焦)
本文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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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應司法解釋明確訴訟程序。近日,最高法發佈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回應羣眾關切,展現對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態度。
家暴不僅侵害受害人個人合法權益、影響家庭和諧,也對社會安全穩定產生不良影響,必須堅決予以否定和制止。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共識,更是司法態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對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對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懾。
人身安全保護令降低證明標準,擴大申請範圍,最大限度發揮預防作用
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制度的創設目的在於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但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暴最大的障礙是受害人舉證不足問題。
龔某與李某是夫妻,妻子李某曾多次遭到丈夫龔某的暴力毆打,嚴重的一次還被龔某用刀威脅。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其只能提交一些身體受傷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李某的受傷照片是其摔跤所致,我並未毆打她。”面對指控,龔某並不承認存在家暴行為。
經過審查,法院認為,雖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並不能充分證明其遭受了龔某的家庭暴力,但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多次報警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達到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最終,法院依法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鑑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禁令的預防性保護功能,2022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中待證事實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更低。”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因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能力較弱、家暴行為具有私密性,該規定降低證明標準,以最大限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
家暴的侵害除了來自家庭,也常見於戀愛關係中或終止戀愛關係以及離婚之後。林某(女)與趙某分手後,趙某通過使用暴力、定位跟蹤、使用竊聽設備、破壞家門鎖與電閘、安裝監控攝像頭等多種形式對林某進行騷擾,嚴重影響了林某正常的工作生活,且對林某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林某多次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趙某調解無果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條規定將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範圍由家庭成員擴大至曾經具有戀愛、婚姻關係或者以戀愛、交友為由進行接觸等人羣,可以更好地預防和制止發生在家庭成員以外親密關係中的不法行為。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趙某毆打、騷擾、跟蹤、接觸林某,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間建立起了“隔離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明確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保障個體獨立自主權及身心健康
李某與王某是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喝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多次報警協商未果。為了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並不低於身體暴力的危害性。法院認為,李某雖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王某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於精神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瞭自救的有效路徑,為個體獨立自主權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説。
現實生活中,未成年子女不僅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直接施暴對象,也可能因被搶奪、藏匿及目睹家暴導致精神心理障礙。蔡某與唐某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孩子由唐某直接撫養,蔡某不服將孩子帶走。今年4月,經法院等多方努力,蔡某將孩子交回唐某。之後,蔡某在探望時採用暴力方式搶奪孩子,毆打唐某並造成孩子受傷。因搶奪事件,孩子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害怕上學、出門。為保護孩子人身安全不受威脅,唐某代孩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侵害了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也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本案中,儘管父親的暴力毆打對象並不是孩子,但考慮到孩子作為目擊者,其所遭受的身體、精神侵害與父親的家庭暴力行為直接相關,應當認定其為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人。”承辦法官表示,法院在充分聽取專業人員分析意見基礎上,認定父親的暴力搶奪行為對孩子產生了身體及精神侵害,依法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安排心理輔導師對申請人進行長期心理疏導。
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在父母離異後,13歲女孩彭某某隨父親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長期受父親打罵、罰站、罰跪,彭某某呈現焦慮抑鬱狀態。一次,彭某某因與父親發生衝突被趕出家門,便向學校老師求助。老師隨即向派出所報案,並聯系社區。
經派出所核查,彭某確有多次罰站、罰跪以及用衣架打孩子的行為,彭某某經傷情鑑定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誡書,告誡彭某嚴禁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後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區臨時救助站,彭某某母親代其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院受理後,第一時間向派出所、社區、學校老師瞭解情況,當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同時,法院還通過心理輔導、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糾正彭某在教養子女方面的錯誤認知。彭某認真反省後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説明,深刻檢討了自己的錯誤做法,並提出後續改善措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學校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本案中,學校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配合開展工作,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時間最長的場所,老師是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關鍵一環,其是否能夠細心關注、及時報告,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發現程度。”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説。
“我們特別提示孩子們,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無人可説,可以第一時間向老師報告;也呼籲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及工作人員切實保護孩子身心健康。”陳宜芳説。
《 人民日報 》( 2023年11月30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