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輕生念頭的張女士一次性吞下一瓶處方藥物“氯氮平”,後經搶救保住了性命。接着,她以違法出售處方藥為由,將藥店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等2萬餘元。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認定雖然藥店違反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這與張女士企圖服藥自殺造成的損害後果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張女士自稱,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她以睡眠不好為由,在北京一家藥店買了一瓶精神類處方藥物“氯氮平”。但事實上,張女士那些天因與家人爭吵,情緒十分低落,有了輕生念頭。在購藥的當晚,她便把整整一瓶100片“氯氮平”全部吞進了肚子。後經友人撥打急救電話,已經出現藥物中毒、肺部感染及肝功能衰竭等症狀的張女士得以被送醫搶救,保住了性命。
張女士出院後,將藥房告上法院。她認為,自己買藥時根本沒有出示處方,藥房銷售人員就將處方藥賣給了她,導致她的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張女士要求藥店賠償她醫療費、營養費等21000餘元。
藥房向法院提交了購銷記錄,以證明自己從未進過“氯氮平”這種藥,所以根本就不可能賣給張女士。
而張女士則提交了支付寶的支付記錄,顯示當天在該藥房支付了兩筆購藥款。張女士解釋説,其中一瓶是避孕藥物,另一個就是氯氮平。藥店承認賣了避孕藥,但對另一筆購藥款卻説不出賣的是什麼。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士已經舉證在藥店付款購買藥品,消費者通過掃碼完成支付後,不再留存銷售憑證是通常交易慣例,因此,張女士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責任。藥店對於所銷售的兩種藥品,只能提供一種藥品名稱,而不能提供另一種藥品名稱,因此,藥店未能完成舉證責任。藥店出具的自行整理的台賬,並非第三方提供的明細,其證明力不足。法院認定藥店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推定其向張女士銷售了“氯氮平”。而藥店銷售人員未判斷藥物用途合理性,未核對處方就銷售該藥物,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不過,張女士購買並大量服用“氯氮平”是為了輕生自殺,法院認為,雖然藥店在藥品銷售過程中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與張女士企圖以服藥自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並無法律層面的因果關係,因此藥店不須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孫瑩
編輯: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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