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養殖場遭強拆,養殖户去阻止被拘留,法院判決警方敗訴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徵地拆遷過程中,無論是以什麼目的展開的徵收項目,在雙方就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被徵收人的家、養殖場、商鋪等就常常遭到強拆,而有的被徵收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便會去阻止強拆的發生,但結果不是兩敗俱傷就是被徵收人被拘留......

  近日,湖南省高院召開的《2019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發佈會上,就對外公開了一起養殖場要被強拆,養殖户為阻止強拆被拘留的案件。下面我們來具體的看一下該案件

  李先生與他人合夥在當地租用村民的承包地64畝,進行專業青蛙養殖。2017年,當地因建設需要,欲徵收李先生等人開辦的養殖場內的20多畝地用於修路。之後,雙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李先生認為徵收補償標準太低了,於是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也沒有領取徵收補償款,並多次協商但終沒有結果。

  但讓李先生沒想到的是,和個別徵收方採取的手段一樣,當地相關部門在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就對李先生的養殖場進行強拆。對此,李先生三次採取手持鋼筋站在施工的挖機前或用身體堵住挖機等方式進行阻工,每次均導致施工單位無法進行施工。隨後有關部門報警,公安機關在聽取了李先生陳述和申辯後,就對李先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李先生不服,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公安機關對其實施的行政拘留行為違法,並要求公安機關道歉、賠償其誤工損失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與此同時,李先生還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強拆騰地行為違法並附帶行政賠償的訴訟。

  據相關媒體報道的,二審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起訴相關部門一案。二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在徵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下,就對涉案24畝養殖基地進行強制拆除、掩埋、推平,超越法定職權、且違反法定程序。

  最終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掩埋、推平李先生等人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李先生等人的財產損失合計624000元。

  不過,一、二審法院並沒有支持李先生起訴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為違法一案,李先生不服,於是提起了上訴。

  針對這一訴訟,湖南省高院認為,李先生手持鋼筋或用身體阻工,該行為事出有因,目的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且阻工行為保持了必要的剋制和限度,公安機關對此可以批評教育並引導其通過法定途徑維權,而不應直接予以行政拘留處罰。因此,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最終,湖南省高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撤銷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判令公安局賠償李先生人身自由賠償金,並以適當的方式向李先生賠禮道歉。

  實踐過程中,類似的案件是非常的多,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之前,必須要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在得到法院的准予之後才能進行拆除。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並沒有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直接強拆,顯然是不合法的。

  但就本案中李先生的行為來説,並不應被提倡。凱諾律師認為,被徵收人在面對違法拆遷,暴力強拆、逼籤等違法行為時,採取過激的行為,以堵上生命安全去阻止強拆的這種硬碰硬的做法不值得提倡,這種做法不僅僅會傷害自己的人身安全,且也可能會因這種過激的的行為背上刑事責任,同時還會給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因此這種得不償失的做法萬萬做不得。

  因此,在遇上強拆時,正確的做法應要保持冷靜,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與此次徵收相關的拆遷公告、一些證書等。

  另外,就是要及時的報警,這是非常的關鍵的,這也是遇到違法強拆時的一個必經過程,雖然,有時候我們並不指望公安機關能夠有效的制止強拆的行為,但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確定強拆主體,為後邊的拆遷維權做好鋪墊。同時呢,也要保留報警的記錄才行。

  其次,就是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最好把強拆人員以及相關重要人員錄進去。

  最後及時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抓住徵收方的違法點,具有針對性的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