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快評|豎牌曝光失足婦女,説好的尊重哪去了
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
據江西贛州“南康公安”微信公眾號消息,南康區公安局7月11日發佈情況通報稱,近日,我局金雞派出所在打擊整治涉黃違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簡單,通過豎告示牌警示震懾違法犯罪,引發社會關注。對此,我局高度重視,已撤除告示牌。今後,我局將嚴格依法履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監督。(據7月11日極目新聞)
7月11日,有網友反映,在江西贛州南康區街頭,有派出所立了一塊告示牌曝光“失足婦女”“閒逛召妓人員”“違法房東”的照片,並稱:“此處失足婦女已被拘留!你已進入監控區域,請不必再來此閒逛、遊蕩,否則將拍照曝光!”派出所工作人員稱,告示牌是近日豎立的,目的是整治賣淫嫖娼。
有律師表示,該告示對賣淫嫖娼者或潛在的賣淫嫖娼者都是一個警示和警告,避免再次發生賣淫嫖娼行為。這種公示行為在法律的許可之內,但有一個條件——公眾無法通過這些公開的信息鎖定特定的某些人。
近年來,類似在小區拉橫幅進行反詐宣傳的也有過爭議,就是橫幅內容如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不能讓圍觀者通過公開的信息,猜到是小區的張三、李四,進而影響他人生活。告示牌曝光“失足婦女”“閒逛召妓人員”“違法房東”的照片,產生爭議,也就是存在泄露個人信息的風險。因為即便打了馬賽克,也可能讓相熟的人辨認出具體對象,如果是那樣,就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
早在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全國婦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要求保護賣淫婦女人身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采取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婦女,要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隨後,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建議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羣也需要尊重。”這個相關稱謂的轉變,引起社會關注,被認為是有意義的一步。雖然在網友看來,“失足女”一詞也有爭議,並不盡人意,但好歹也是觀念上的進步,體現了對特殊人羣的尊重。也如網友説的,光改名還不夠,要有實質上的尊重,不得隨意侮辱與傷害。尊重失足婦女就要從不遊街示眾開始。
十年過後,仍有“示眾”意味的告示牌扎眼。雖然派出所工作人員稱,告示牌是為整治賣淫嫖娼。即便如此,以“示眾”的方式,如果涉嫌曝光個人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就不妥了。
這不僅是工作方法失之簡單的問題,反映出的是思想觀念上對特殊人羣缺乏尊重,所以在行動上就會走偏。撤除告示牌,改進工作方式,關鍵是要從思想上反思,如何將尊重特殊人羣的要求落到實處,避免如此隨意“示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