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捏造證據阻礙執行 犯拒執罪獲刑六個月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一批“拒執罪”典型案例。綿陽遊仙一男子用自己購買的房屋做擔保向他人借款,在欠款並未還清的情況下,將房屋售賣給他人,還捏造證據阻礙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小楊先後向小馬借款70萬元,並自願以其所購買的房屋向小馬作抵押擔保,因開發商原因,該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故也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6年7月15日,小楊將上述房屋以42萬元賣給了小賈,小賈先期共支付小楊28萬元房款後入住該房屋,雙方約定房屋過户後付清餘款。
因小楊逾期未向小馬償還借款,小馬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於2017年10月23日下發支付令,由小楊償還小馬借款70萬元及利息。因小楊未按支付令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小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處置上述房屋時,案外人小賈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在小賈未實際支付全部購房款情況下,小楊故意向小賈出具付清全部房款的收款憑據,後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查明,小楊出具虛假證據,小賈並未實際支付全部購房款的事實,小賈對上述房屋享有的權益不足以排除執行。
2020年4月10日,上述房屋被強制執行完畢。2020年6月17日,遊仙檢察院向遊仙法院提起公訴,小楊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執行人向案外人出具虛假證據,通過虛假訴訟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雖案件已執行完畢,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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