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頒佈實施是我國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標誌性成果。為進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積極培育市民的法治意識,大眾網·海報新聞聯合東營市司法局特推出《跟我看“典”》欄目——欄目每期邀請一名主講律師,通過講述經典法律案例向羣眾分享民法典的條例內容,宣傳普法知識。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乃馨 李文潔 東營報道
近年來,夫妻閃離現象比較突出,有很多選擇離婚的夫妻並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時衝動。為避免離婚太“任性”,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通過讓夫妻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問題,最終慎重地作出抉擇。
前幾天,李女士與丈夫達成離婚協議,去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收到李女士和丈夫的申請後並沒有為立即為其辦理離婚登記。過了幾天之後,李女士的丈夫又反悔了,不再同意離婚。李女士認為,離婚協議已經雙方簽字,丈夫現在反悔還能解除離婚協議嗎?也就是原先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山東崇諾律師事務所律師于田針對李女士的困惑給予瞭解答:以離婚為目的而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並不生效,在辦理完成離婚登記手續並領取離婚證之前,任何一方都可隨時反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民法典》規定一個三十天的冷靜期,在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天內,任何一方可以反悔撤回申請。三十天冷靜期內雙方均沒有撤回申請的,應當於三十天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三十天內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也等於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了,此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對雙方沒有約束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