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題:網絡慈善、突發事件應對……透視慈善法實施以來首個執法檢查報告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孫少龍
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慈善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慈善法實施以來首個執法檢查報告。
報告在肯定我國慈善事業取得成績的同時,也指出了我國慈善事業在應對新挑戰、建立應急機制等多方面的問題,並提出了對策建議。
網絡慈善:加強立法和規範
慈善法實施4年多以來,我國慈善力量有序增長,其中網絡慈善的蓬勃發展格外引人矚目。
目前,慈善法相關規定對以網絡為平台和媒介進行的募捐、捐贈和宣傳進行了規範,主要是將網絡與廣播、電視等並列作為一種信息傳輸渠道,沒有將其作為一種支付場所和生活場景,對新問題的規範不足。
“慈善法制定時,網絡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在實踐中的表現還不夠充分,隨着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絡慈善正逐漸為社會公眾所熟知,新的問題也隨之出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説。
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民數量超過9億。與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相比,個人求助依靠社交媒體快速傳播,更容易觸及羣眾,有額小量大的特點。
近年來,以水滴籌、輕鬆籌等為代表的一批網絡求助平台快速發展,幫助一些陷入困境的大病家庭渡過難關,起到了一定的救急作用。但部分個人求助中存在信息不真實、善款流向不透明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規制範圍,相關的管理規定不夠完善,目前主要是通過引導其加強行業自律等方式,推動其自我管理和自我規範。
“網絡慈善有着充沛的活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但若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制與政策支持,可能因部分不良個案而使整體受到損害。”鄭功成説。
鄭功成建議,應適時修改慈善法來彌補網絡慈善活動缺乏法律規制的局面,明確網絡慈善活動的定義與邊界、網絡募捐行為的規則、網絡平台的相應責任,以及禁止以慈善為名的網絡慈善欺詐。
應急機制:強化協調合作,提高信息化水平
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是慈善法規定的6類慈善活動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突發事件中,慈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為例,報告顯示,截至6月底,全國各級慈善組織共接受社會各界抗疫捐款396.27億元,抗疫急需物資10.9億件,捐贈款物(含物資折價)接近各級財政抗疫總投入資金的四分之一。
作為慈善法實施以來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驗,新冠肺炎疫情救助中也暴露出我國慈善事業在應急機制、信息公開、志願服務和法律宣傳等方面的問題。
報告指出,在應急機制方面,政府部門與慈善力量缺乏應急協調機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狀態下,慈善組織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資儲備和資源調度機制,導致運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時、捐贈款物處置遲緩、志願服務統籌不夠等情況。
同時,執法檢查組檢查發現,由於慈善組織信息化管理水平整體偏低,對捐贈人特別是網絡捐贈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導致信息公開的人力和時間成本過高,存在公開不及時、不完整、有紕漏等問題。
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財產管理使用情況。報告指出,調查顯示,68.7%的受訪者認為反饋情況並不理想。
“面對疫情,慈善力量在動員社會愛心資源、滿足社區羣眾基本需求、維護穩定與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但也暴露出應對重大公共衞生事件經驗不足、能力欠缺的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並加以改進。”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福清説。
劉福清認為,一方面應探索建立慈善組織應急協調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同時相關法律法規應修改完善,明確慈善組織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地位、責任與保障,制定切實可行的行動指南。另一方面,應加強社會組織人才培養,提升其專業能力,特別是加強對志願服務的統籌協調,將志願服務的作用最大化。
同時,報告建議,加強民政部門慈善工作力量,強化部門合作、部門協調,提升信息化、數字化監管水平,探索建立多功能、分級賦權的慈善信息化管理系統。同時,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監督機制和信用制度,將捐贈行為納入法人單位、社會公民徵信體系。
健全監管:規範組織操作、嚴格落實相關處罰規定
報告顯示,2016年以來,各級民政部門對3041家慈善組織開展抽查、審計等日常監管工作累計15480次;對279家慈善組織進行了執法監督,立案154家,行政處罰105家,重點加強募捐監管、查處違法案件,慈善監管體系初步形成。
在提升慈善活動規範性上,各地也頻出新招。如遼寧在民政官方網站開設信息發佈專欄,接受社會監督;陝西推動慈善標準化建設,制定慈善社區創建評價辦法。
報告同時指出,我國慈善領域監管力量不足、監督力度不夠、監管制約過度以及行業自律薄弱等問題仍舊存在。
報告顯示,當前部分慈善組織存在操作不規範的問題,個別存在侵佔慈善財產等現象。慈善法實施4年多以來,全國31個省(區、市)很少依據慈善法實施行政處罰。檢查發現,部分基層主管部門行政監督不到位。
監管制約過度也是發現的問題之一。報告指出,在監管工作中,存在對大型慈善組織監管偏嚴,對小型慈善組織監管較為寬鬆的情況,以及要求偏多、指導服務不夠的現象。
對此,報告建議,建立健全慈善行政指導機制、分類管理制度,區別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慈善組織,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嚴格落實對欺詐、騙捐、侵佔慈善財產等行為的處罰,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新登記設立的慈善組織數量有逐年下降趨勢,主要是受登記程序複雜、優惠政策‘含金量’不高等因素影響。”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建議,應儘快完善相關法規,為慈善組織登記認定掃除障礙。同時,應進一步完善税收優惠相關政策,確保政策落實,保障慈善組織、捐贈人權利,激發慈善組織發展的內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