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意外!國有大行一分行竟然成“老賴”,庫存原油抵債存隱患,5000萬授信風波諸多細節被揭開
七年前一筆5000萬額度的授信,對方以庫存油品作質押,結果將中國銀行鐵嶺分行卷入了長達多年的漫長訴爭。不僅貸款未能收回,銀行更是在此後被“砸”在手裏庫存油品拖累,一度成為被告還被列為“老賴”。
驚!國有大行一分行竟然成“老賴”
今年上半年,國際原油市場跌宕起伏,中國銀行更是深陷“原油寶”事件。沒想到,在國內,中國銀行一家分行,也因為手頭的一批“油”成為了輿論焦點。
2020年3月2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佈了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以下簡稱“中行鐵嶺分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遼寧省調兵山市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截至3月2日,中行鐵嶺分行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
在市場上,一般企業或個人欠錢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可謂並不稀奇。可是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特別是國有大行的分行,反而因為欠企業的錢最終變成“老賴”,就相當罕見了。
何以至此?故事要從2013年的一筆5000萬授信説起。
5000萬授信風波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作出的民事判決,揭開了這筆授信的諸多細節。
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5月24日,遼寧留德潤滑油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更名為遼寧海孚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海孚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簽訂了授信額度協議,中行鐵嶺分行同意向遼寧海孚公司提供開立5000萬元人民幣國內信用證的貿易融資額度並開立信用證。
為此,遼寧海孚公司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雙方簽訂的《最高額質押合同》顯示,遼寧海孚公司以價值7000萬元成品半成品油(本文簡稱“庫存油品”)向質權人中行鐵嶺分行提供質押擔保,質押物具體包括:
1、價值670萬元的半成品-減線油1280噸;
2、價值130萬元的半成品-糠線油245噸;
3、價值4530萬元的半成品-精線油5740噸;
4、價值220萬元的半成品-裝置存油340噸;
5、價值1450萬元的成品油2000噸。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合同約定,雙方應在合同簽訂10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質押物由中行鐵嶺分行佔有和保管。但裁判文書顯示,合同簽訂後遼寧海孚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未履行辦理質押登記的相關手續,也未將質押物交付中行鐵嶺分行”。
也就是説,作為質押物的庫存油品仍然還在遼寧海孚公司手上。
此後,從2013年7月開始,中行鐵嶺分行陸續履行合同,向遼寧海孚公司開出國內信用證。裁判文書顯示,從第一份信用證到期開始,遼寧海孚公司就沒有按約定將備付款足額存入在中行鐵嶺分行開立的賬户,已經違約。
2014年6月,因授信未收回,中行鐵嶺分行向遼寧省鐵嶺中院提起訴訟,在這份(2014)鐵民二初字第00025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判決遼寧海孚公司向中行鐵嶺分行償還3749萬及利息。
但在前述判決書中,法院同時認定,“中行鐵嶺分行雖與遼寧海孚公司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但遼寧海孚公司未將質押物實際交付中行鐵嶺分行,亦未辦理質押登記的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的規定,中行鐵嶺分行與遼寧海孚公司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成立但未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中行鐵嶺分行主張在質押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庫存原油抵債存隱患
雖然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是中行鐵嶺分行並未拿回錢,之後向鐵嶺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此前的訴訟過程中,法院已依法查封遼寧海孚公司東廠區及西廠區油罐內庫存油品。2015年5月8日,中行鐵嶺分行向鐵嶺中院書面申請依法拍賣海孚公司的部分、設備及庫存油品。
根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顯示,經對海孚公司被法院查封油品進行評估鑑定,該庫存油品評估價值為962.58萬。主要是廢油、抽出油和極少量成品油。
在此後法院組織兩輪拍賣,油品均流拍。
2015年12月9日,鐵嶺市中院作出(2014)鐵執字第00108號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人遼寧海孚公司所有的庫存油品3329.84噸(油品為液態混合物,現場測量數量為7424.56噸)抵償中行鐵嶺分行,抵債資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給中行鐵嶺分行。中行鐵嶺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賣價770.064萬接收該油品以物抵債。
雖然依據鐵嶺中院生效判決取得了庫存油品的所有權,但拿在手上還是顯得“燙手”。此後,這些庫存油品一直放在遼寧海孚公司廠區內,未予處分。
更大的變數隨之而來。
實際上,還不起錢的遼寧海孚公司早已經是風雨飄搖,固定資產也在別處做了抵押。在中行鐵嶺分行接收前述油品前,2015年8月10日,遼寧嘉冠公司以拍賣方式於取得遼寧海孚有限公司全部資產。
此後,雖然遼寧嘉冠公司進行了多次要求,但中行鐵嶺分行一直未將存放在遼寧嘉冠公司的油品移走。
最終,遼寧嘉冠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對簿公堂。
銀行陷入漫長訴爭
遼寧嘉冠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之間的訴訟案由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糾紛”。
2016年3月14日,遼寧嘉冠公司向調兵山市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因中行鐵嶺分行未能及時將油品運走,致其不能生產,造成巨大損失,且多次被消防、環保等部門下發整改通知、受到處罰。
一審法院依法委託鐵嶺誠信司法鑑定所對嘉冠公司西廠區油品進行鑑定,結論為:嘉冠公司西廠區25個油罐中油水混合物體積為8948.29立方米、油品重量為2245.56噸,評估價值為191.2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行鐵嶺分行取得抵債資產所有權後即應對該部分抵債資產進行相應處置,經嘉冠公司多次協商,未能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至今仍然存放於嘉冠公司處,侵害了嘉冠公司的合法權益,鐵嶺中行對此糾紛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儘管雙方無形式上的合同關係,但由於中行鐵嶺分行未及時處分抵債油品,致使嘉冠公司對其所有的庫存油品必須履行妥善保管的倉儲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倉儲保管民事法律關係。
2018年5月14日,調兵山市法院判決,要求中行鐵嶺分行將其存放於遼寧嘉冠公司的油水混合物處置完畢,將佔用油罐恢復至清空狀態,並承擔處置油品費用。此外,中行鐵嶺分行賠償損失(倉儲費)749.9萬。
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
2018年11月10日,鐵嶺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對計算倉儲費的起始日期和油品噸數作出調整,按照7424.56噸以2016年2月9日起每噸每日1.339元的標準支付倉儲費至油罐清空。
簡單推算,截至終審判決作出當天,中行鐵嶺分行要向遼寧嘉冠公司賠償900多萬元。而如果按2020年3月2日仍然“全部未履行”計算,則費用已高達近1500萬。
據澎湃新聞報道,在今年3月被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後,中行鐵嶺分行迅速向調兵山市法院匯款1400多萬,後“失信被執行人”被撤銷。但這筆錢並未被執行給遼寧嘉冠公司。
在此之後的2020年3月20日,遼寧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9)遼民申391號,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指令鐵嶺市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20年6月22日,鐵嶺中院作出(2020)遼12民再20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本案存在以下事實不清……原一、二審判決鐵嶺中行承擔因處置罐裝油品所產生的費用,該筆費用指的是什麼費用,包含那些費用不清。嘉冠公司油罐系嘉冠公司從原留德公司通過拍賣取得,判決鐵嶺中行將油罐恢復清空狀態,再由鐵嶺中行承擔因處置罐裝油品所產生的費用是否適當?鐵嶺中行何時取得訴爭油品所有權?以上問題及省院提出的問題,應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查清相關事實後依法作出裁決。”裁定撤銷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調兵山市法院重審。
至此,該案回到原點。
可是,一場紛爭,銀行和企業方面都已經是損失慘重。
據澎湃新聞報道,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油水液態混合物屬國家明確規定的危險廢物。業內人士表示,廢機油等雖有回收價值,但按規定,只能儲存一年,在此期間必須處置。本案所涉油品,從被查封至今已六七年,會逐漸變質、乳化,價值會越來越低。而處置危險廢物油水混合物,需專業有資質的企業,每噸需數千元。本案危廢油品的處置成本,已遠超其價值。
6月2日,鐵嶺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該委員會組織中行鐵嶺分行和遼寧嘉冠公司等召開了會議。會議認為,現存廢油品具有重大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現有儲罐已不具備貯存條件,應儘快對現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6月3日,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發函稱,鑑於遼寧嘉冠公司存在環境管理遺留問題未完成整改,暫停該公司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續。
“説實話,我們和銀行都是受害者。”遼寧嘉冠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因糾紛一直沒有解決,儲罐裏有油品,便無法施工整改。
調兵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汪潤奎表示,前述油水混合物屬危險廢物,已超期貯存,存在重大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當地對此作過評估。今年7月,當地對一個基礎傾斜的儲罐進行倒罐,目前,風險是可控的。“我們非常重視,市委市政府領導親自協調、推進。”汪潤奎介紹,目前,雙方正在法院組織下調解,等確定賠償數額和付款方式後,“馬上開始處置”。
來源:中國基金報,部分綜合自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