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安正平:循環證明 為何沒完沒了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綜合

困擾羣眾的“證明難”老問題,最近又有了新戲碼。中國政府網上週刊發通報指出,根據羣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的“公證書辦理難,銀行存款無法取出”問題線索,國務院督查組赴廣東惠州實地督查發現,羣眾反映情況屬實,當地公證機構存在不擔當不作為、為民服務意識不強、漠視羣眾利益等問題,導致羣眾7個多月無法辦理繼承公證。

  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陳先生在父親去世後,拿着存單去銀行提取父親遺留的存款。銀行説需要公證處出具繼承權證明書,公證處説要派出所開親屬關係證明。派出所説户口本就可證明親屬關係,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此類證明。公證處卻表示必須要有親屬關係證明,讓居委會開也行。陳先生又找到居委會,居委會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我們也不開這種證明”。就這樣,兜兜轉轉幾個月,陳先生也沒能證明“我爸是我爸”。直到國務院督查組介入才解決了問題,幫陳先生辦好了手續。

  諸如“我爸是我爸”“我媽是我媽”這類循環證明,並不是新鮮事。近年來,各級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下大氣力解決“證明難”問題,循環證明、奇葩證明已明顯減少,但陳先生依然陷入怪圈,説明相關改革仍有未到位之處。細究起來,讓陳先生碰壁的各方,理由似乎都很“充足”。銀行出具了個人本外幣儲蓄業務制度規定,要取存款必須作繼承公證。派出所表示,户口本就是公安機關出具的法定證明,據此產生的責任由公安部門承擔。公證處則表示户口本不能反映所有親屬關係,且公證材料需要存檔,必須有專門證明。居委會拿出民政部等六部門《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親屬關係證明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

  既然各方都“有理”,那麼難道是羣眾“無理”要求、合該辦不成事?為什麼督查組一出馬,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呢?莫非督查組就能讓相關單位“有理”變“無理”、讓羣眾“無理”變“有理”?説到底,相關單位的“有理”,不過是自己定製度幫自己推諉卸責。公證處要核實親屬關係,可以自行出函向公安機關查詢,不一定非要讓羣眾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在派出所表示户口本就可作為證明,且公安機關承擔證明責任的情況下,公證處仍然不予理會,就更顯其自説自話,工作並非以服務羣眾為中心。派出所和居委會按上級規定不再開具親屬關係等證明,本是為了壓縮證明事項、方便羣眾辦事,但在其他部門沒有配套舉措的情況下推行,反而給羣眾辦事帶來阻礙,相關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也值得反思。

  以服務為導向,以人民為中心,則流程可以優化,制度可以改進。以推諉為導向,以自我為中心,則流程和制度都可成為不作為的“擋箭牌”。督查組介入後,不僅陳先生的手續辦好了,當地公證、公安等部門還建立了聯動辦理機制,改進了公證辦理流程,類似問題都不再是障礙。顯然,只要政府各部門強化為民服務意識,加強協作,就能打破怪圈,剷除奇葩證明、循環證明滋生的土壤,讓羣眾辦事方便、順暢,真正從改革中受益。 執筆:汪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