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説,清官難斷家務事。遺產繼承更是這樣一個古老而常新的話題。它既是一場人性與慾望的考驗,也是一場血緣與親情的拉鋸。法官可以用法律來評判是非曲直,但卻難以用天平衡量其中的情理得失。近日,格爾木法院民事審判庭對受理的一起因家庭矛盾引發的繼承糾紛進行了審理,經過釋法明理,讓當事人明白如何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合法維權。
案情回顧:案件當事人韓姓兄弟姐妹共計五人,五名當事人的母親早已離世,父親於2010年也因各種疾病治癒無效也去世,五名當事人父親名下的位於格爾木市建設路的01號商鋪及商鋪出租產生的收益作為遺產,且因商鋪的價值較大,利益面前使得家庭成員間矛盾重重,爭議較大,未能就該商鋪遺產繼承達成協議。除外,當事人父親另一商鋪02號也成為雙方爭執的財產。據作為兄弟姐妹中的原告韓某春陳述,02號商鋪為遵守格爾木市建設路城市整體規劃部署的要求,其父親將商鋪登記在其妹妹被告韓某英名下至今,該財產實為其父親的遺產,應當作為遺產一併分割。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本案涉及韓某英名下房屋的權屬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由此可見,本案中登記在被告韓某英名下的02號商鋪是否屬於其父親遺產,是否可依法進行分割繼承並不明確。經法官的耐心調解,釋法明理,原告韓某春表示將嚴格依據訴訟程序,對被告韓某英名下的商鋪權屬進行確權後再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對遺產依法進行分割,當庭撤訴。法官的調解工作不僅為當事人公平處理遺產繼承打下了基礎,也緩和了兄弟姐妹之間的親情關係。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存款、債權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繼承的遺產應為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房產權屬必須明確。該案對於法院來講是一件小案,但對於羣眾來説就是影響生活的大事,看似簡單的糾紛處理不當就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在該案處理中,格爾木法院不僅查明雙方當事人家庭成員間的關係,而且詳細瞭解兄弟姐妹間的感情關係,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做好各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便於更好的化解影響親情、感情的矛盾糾紛。
【來源: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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