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17億補貼 五部委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9月21日,財政部等五部門發佈的《關於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的通知》明確,五部門將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政策,調整為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城市羣開展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攻關和示範應用給予獎勵。

示範期暫定為四年。示範期間,五部門將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入圍示範的城市羣按照其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地方和企業統籌用於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人才引進及團隊建設,以及新車型、新技術的示範應用等,不得用於支持燃料電池汽車整車生產投資項目和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五部門在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和氫能供應兩個領域給予示範城市羣補貼,補貼方式是通過積分核算,1積分大約是10萬元補貼,積分上限分別為15000積分和2000積分,即補貼金額上限為15億元和2億元,同時積分的標準也在逐年退坡。示範結束後,對超額完成示範任務的,超額完成部分予以額外獎勵,按照超額完成的任務量和獎勵積分標準進行測算,額外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應獲得資金的10%。示範區以外的地方原則上不宜再對燃料電池汽車推廣給予購置補貼。

燃料電池汽車城市羣示範目標和積分評價體系

領域

關鍵指標

城市羣示範目標

獎勵積分標準

補貼上限(分)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

推廣應用車輛技術和數量

1.示範期間,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領域取得突破並實現產業化。車輛推廣規模應超過1000輛。  2.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小於50kW,且與驅動電機的額定功率比值不低於50%。  3.燃料電池汽車所採用的燃料電池啓動温度不高於-30℃。  4.燃料電池乘用車所採用的燃料電池堆額定功率密度不低於3.0kW/L,系統額定功率密度不低於400W/kg;燃料電池商用車所採用的燃料電池堆額定功率密度不低於2.5kW/L,系統額定功率密度不低於300W/kg。  5. 燃料電池汽車純氫續駛里程不低於300公里。對最大設計總質量31噸(含)以上的貨運車輛,以及礦山、機場等場內運輸車輛,經認定後可放寬至不低於200公里。  6.燃料電池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於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商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於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  7.平均單車累計用氫運行里程超過3萬公里。  8.鼓勵探索70MPa等燃料電池汽車示範運行。

1.2020年度1.3分/輛(標準車,下同),2021年度1.2分/輛,2022年度1.1分/輛,2023年度0.9分/輛。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大於80kW的貨運車輛,最大設計總質量12-25(含)噸按1.1倍計算,25-31(含)噸按1.3倍計算,31噸以上按1.5倍計算。

2.關鍵零部件產品通過第三方機構的綜合測試,每款產品在示範城市羣應用不低於500台套,產品實車運行驗證超過2萬公里,技術水平和可靠性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給予額外加分。其中:電堆、雙極板獎勵積分標準0.20分/輛;膜電極、空氣壓縮機、質子交換膜獎勵積分標準0.25分/輛;催化劑、碳紙、氫氣循環系統獎勵積分標準0.30分/輛。每款關鍵零部件產品最多額外獎勵1500分。

在全國範圍內,根據關鍵零部件產品技術、質量和安全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每類關鍵零部件最多給予5款產品加分。

15000

氫能供應

氫能供應及經濟性

1.車用氫氣年產量超過5000噸。鼓勵清潔低碳氫氣製取,每公斤氫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於15公斤。  2.車用氫氣品質滿足《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 氫氣》(GB/T 37244-2018)要求。  3. 車用氫能價格顯著下降,加氫站氫氣零售價格不高於35元/公斤。 

按照車用氫氣實際加註量給予積分獎勵:  1.2020年度7分/百噸,2021年度6分/百噸,2022年度4分/百噸,2023年度3分/百噸。  2.成本達標,獎勵1分/百噸。  3.清潔氫(每公斤氫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於5公斤)獎勵3分/百噸。  4.運輸半徑<200km,獎勵1分/百噸。

2000

注:1.原則上1積分約獎勵10萬元,示範期間將根據示範進展情況適度調整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2.燃料電池標準車折算辦法。燃料電池汽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標準車,折算係數(Y)為:

(1)乘用車:Y=(p-50)×0.03+1;p≥80時,Y=1.9;

(2)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Y=(p-50)×0.02+1;p≥80時,Y=1.6;

(3)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Y=(p-50)×0.03+1;p≥110時,Y=2.8。

3.示範結束後,對超額完成示範任務的,超額完成部分予以額外獎勵,按照超額完成的任務量和獎勵積分標準進行測算,額外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應獲得資金的10%。

以下為政策原文:

關於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的通知

財建〔2020〕3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為推動我國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科學有序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下簡稱五部門)決定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針對產業發展現狀,五部門將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政策,調整為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城市羣開展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攻關和示範應用給予獎勵,形成佈局合理、各有側重、協同推進的燃料電池汽車發展新模式。

示範期暫定為四年。示範期間,五部門將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入圍示範的城市羣按照其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地方和企業統籌用於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人才引進及團隊建設,以及新車型、新技術的示範應用等,不得用於支持燃料電池汽車整車生產投資項目和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二、示範內容

示範城市羣應聚焦技術創新,找準應用場景,構建完整的產業鏈。一是構建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條,促進鏈條各環節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要依託龍頭企業,以客户需求為導向,組織相關企業打造產業鏈,加強技術研發,實現相關基礎材料、關鍵零部件和整車產品研發突破及初步產業化應用,在示範中不斷完善產業鏈條、提升技術水平。二是開展燃料電池汽車新技術、新車型的示範應用,推動建立並完善相關技術指標體系和測試評價標準。要明確合適的應用場景,重點推動燃料電池汽車在中遠途、中重型商用車領域的產業化應用。要運用信息化平台,實現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全過程、全鏈條監管,積累車輛運行數據,完善燃料電池汽車和氫能相關技術指標、測試標準。三是探索有效的商業運營模式,不斷提高經濟性。要集中聚焦優勢企業產品推廣,逐步形成規模效應,降低燃料電池汽車成本。要為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提供經濟、安全穩定的氫源保障,探索發展綠氫,有效降低車用氫能成本。四是完善政策制度環境。要建立氫能及燃料電池核心技術研發、加氫站建設運營、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等方面較完善的支持政策體系。要明確氫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標準及監管模式,確保生產、運輸、加註、使用安全,明確牽頭部門,出台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辦法。

三、示範城市羣選擇

示範城市羣採取地方自願申報、專家評審方式確定。申報城市應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在全國範圍內選擇產業鏈上優秀企業所在城市進行聯合,具體要求如下:產業鏈上優秀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合作意向書,企業所在城市(地級以上)本着自願組合的原則組成城市羣,協商產生牽頭城市,牽頭城市與其他城市簽訂合作協議,共同編制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其他城市向牽頭城市提供示範任務承諾函,形成產業鏈條各環節環環相扣、強強聯合態勢,協同推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牽頭城市將實施方案上報所在省份財政、工信、科技、發改、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後,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門申報示範(申報指南附後)。

五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方案進行綜合評審,經五部門審核後確定示範城市羣,方案成熟一個實施一個。示範應用工作將重點支持技術攻關基礎好、資金落實到位、計劃目標明確、應用場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羣。

四、組織實施

燃料電池汽車鏈條長、參加示範主體多,示範城市羣以及各城市所在省份應加強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各省份應統籌本省資源,加大對示範城市和企業的支持力度;各相關省份之間應加強組織協調,共同支持示範城市羣開展示範應用工作。

各示範城市羣牽頭城市人民政府要發揮主體作用,會同其他參與城市共同組成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強化城市間的溝通協調,統籌推進示範工作。領導小組要提出實施方案年度計劃,明確責任和保障措施,負責示範項目組織實施、資金分配等,確保鏈條各環節銜接一致、協同作戰。每個示範年度終了,領導小組經牽頭城市所在省份相關部門向五部門提交實施方案進展、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

各城市要圍繞各自目標任務分工,細化實施方案;要強化組織實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保證中央財政撥付的獎勵資金及時有效使用;要為企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幫助企業解決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要加強監管,細化考核,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完成示範任務。領導小組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示範工作實施監督,對工作進展緩慢、確無法完成任務的城市提出處理意見,經牽頭城市所在省份相關部門報五部門批准後調整實施方案。各相關企業要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研發能力,加強與上下游企業對接,確保目標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五部門將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對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工作的支持、指導和監督,並組織專家委員會全程跟蹤指導示範工作;將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優化技術指標並提前發佈。每年中央財政以結果為導向,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撥付獎勵資金。中央財政設定示範期預算總規模,示範期間將根據進展情況適度調整獎勵標準。示範實施2年後,五部門將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對未按序時進度完成目標任務的城市羣,將視情況採取要求調整實施方案、扣減或暫停獎勵資金、暫停參與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羣示範資格等措施。為推進產業合理佈局,示範區以外的地方原則上不宜再對燃料電池汽車推廣給予購置補貼。

附件: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羣申報指南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下載:

  • 申報指南.doc

  • 申報指南附1.doc

  • 申報指南附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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