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副總貪圖享樂生活奢靡 倒在老闆兄弟的陷阱裏
2020年4月,李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宇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李宇,1977年12月出生,199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5年7月,任原西藏國盛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1月更名為西藏國盛園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西藏國盛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正處級)。曾任山東省幹部學院副院長、山東省商務信息中心副主任等職。
“總開關”出問題,貪圖享樂生活奢靡
接受審查調查後,李宇回憶説,他從小生長在勝利油田,家中父母都是油田職工,雖不富裕,卻也衣食無憂,從小他便沒有貧困、匱乏的概念,也沒有養成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習慣,潛意識裏或多或少嚮往奢華的生活方式,認為那樣才是真正的生活。
從2000年參加工作開始,李宇連續13年都在組織部門工作。當時的李宇便紀律意識淡漠、自我放縱,整日陶醉於省裏各級官員的“關懷”中,沉迷於燈紅酒綠的應酬中,滿足於凡事都可以找人的“方便”中,使其自我意識膨脹,有些飄飄然。
“認認真真走形式,馬馬虎虎念稿子,完全沒有入腦入心變成行動。”回顧多年來接受黨性教育情況,李宇反思發現,自己僅滿足於把黨章黨規黨紀和有關文件、講話精神抄在本子上,浮皮潦草、敷衍了事,個人黨性修養長期得不到提高,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亦出現了問題。
2015年7月,李宇正式到原西藏國盛公司工作,面對“一個人説了算”的國有企業,他更加肆無忌憚。由於單位出差、應酬等活動較多,所需經費數額較大,錢從哪裏出成為李宇第一個考慮解決的問題。
李宇回憶,經其審批,在不到半年時間裏,原西藏國盛公司使用單位經費違規報銷餐費、酒水、旅遊景點門票、土特產等費用共計23.4萬元。當然,在為大家謀一些“福利”的同時,李宇也不忘為自己謀一些特權,私車公養不在話下,就連其個人房租及更換窗簾等支出也用公款開支。
李宇貪圖享樂、生活奢靡、追求低級趣味,2015年8月至2018年上半年,他經常出入高檔娛樂會所,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娛樂會所有償陪侍人員保持密切關係。
“自己犯錯誤的主要原因是個人黨性修養不夠,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出現了問題。”李宇在懺悔材料中寫道:“世界觀不正,必然導致個人信仰出現偏差;價值觀不正,必然導致金錢至上;人生觀不正,必然導致及時行樂思想,貪圖享樂、紙醉金迷、忘記了艱苦奮鬥。”
與老闆稱兄道弟,樂在其中當“大哥”
“李宇是一名‘75後’幹部,曾經歷多個重要崗位,之所以讓他主持公司工作,正是因為組織對其寄予厚望。”自治區國資委黨委書記李海波介紹説。然而,這樣一位曾經年輕有為的黨員幹部,卻放鬆了自我約束,一步一步落入了被圍獵的陷阱裏。
由於對下屬經濟上無微不至的“體貼”,李宇很快與公司員工打成了一片,從上到下多唯他馬首是瞻。起初李宇還時常提醒自己,但在各種曲意逢迎中,他逐漸迷失,把紀律、制度視為擺設,把國企的資源視為尋租的資本。
“我像斷了線的風箏在空中隨意起舞,卻忘了沒有黨紀國法這根弦,風箏是遲早要掉下來摔跟頭的。”很快,一些“有心人”找到了李宇。
2016年春節,西藏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熊某專程到拉薩拜訪了李宇,也帶來了足夠的誠意——3箱高檔白酒,價值0.9萬元。其實早在2015年7月,原西藏國盛公司就向熊某所在公司投資2000萬元,持股20%,成為其大股東之一。見熊某“上道”,李宇藉此要求熊某同意原西藏國盛公司以工會名義入股,並按職工職務高低和入職年限等條件分配收益。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西藏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在連續兩年虧損,未向原西藏國盛公司支付任何投資收益的情況下,向該公司員工兑現投資收益共計32.5萬餘元,李宇個人從中獲利4.15萬元。
而在此之前,北京某公司西藏分公司負責人孔某、西藏某公司法人李某、四川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鄧某等人也相繼拜訪過李宇,並送上了錢款、蟲草、手機,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5.75萬元。
剛開始,因為對老闆們不熟,李宇收受禮品錢款還有所顧忌,但深諳“圍獵”之道的幾位老闆略施手段,李宇很快便與他們稱兄道弟起來,收錢收禮更是來者不拒。
“黨員幹部‘八小時外’是腐敗的‘滋生區’和‘重災區’,李宇就是在‘八小時外’翻了船。”自治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人員介紹,李宇常年一個人在拉薩,時常想着單身生活應該找些樂趣,老闆們便投其所好,時常陪他吃吃喝喝,流連於KTV、洗腳房等場所,推杯換盞過後,大家順理成章尊李宇為“大哥”。李宇也樂在其中,把這些視作講義氣、拉人脈,完全忘記黨員幹部應有的紀律要求和原則底線,老闆們但有所求,他便想方設法“伸出援手”,甚至主動幫老闆解決問題、尋找資源,把自己混同為權力掮客。
無視規章制度,盲目投資被套路
到西藏工作之前的5年,李宇通過兩次公開競爭上崗,三年從正科考到正處,這使他自我迷信程度極度膨脹,不去想這是組織的培養,應該好好珍惜,反而認為這是自己能力強應得的,自視甚高。
“前些年混得風生水起,到這裏豈能屈居人後,一定要幹出點成績。”抱着立功心切的心態,李宇一到原西藏國盛公司工作,就提出了若干不切實際的發展目標。
“這些烏托邦式的計劃與目標,既沒有向自治區國資委請示彙報,徵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與支持,也沒有深入調研國盛實際情況,切實考慮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都是頭腦發熱盲目決定的。”審查調查人員説,缺乏國企工作經驗的李宇“遇事憑感覺,談事憑心情,完全是盲人騎瞎馬”,不依規章制度、沒有工作章法,也聽不進下屬半句意見建議。
然而,聽不進勸的李宇,卻對老闆孔某深信不疑。“在與我打交道的幾個老闆中,他一開始就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不僅姿態放得很低,而且出手闊綽。”隨着交往頻繁,李宇逐漸視孔某為可以深交的人,並在孔某的多次遊説下,下定決心與其合作。
2015年8月至9月,在李宇的全力推動下,原西藏國盛公司在未對投資項目實地調查,未召開決策會議的情況下,違反業務投資流程,先後兩次通過孔某與多家公司簽訂投資服務協議,投資總金額5000萬元。
“我曾一度以為人家夠朋友、肯幫忙,卻沒料到始終被他們牽着鼻子走,一步一步成為別人的提款機。”本想着能一鳴驚人的李宇,很快發現自己落入了別人早就佈置好的陷阱裏。投資期限未到,由孔某“牽線搭橋”的四家公司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扣除已收回的相關本金和投資收益,原西藏國盛公司面臨直接經濟損失470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200萬元。
2016年5月,自治區國資委在發現原西藏國盛公司資金異常後,對該公司進行了檢查,李宇非但沒有抓住機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坦誠交代問題,反而妄圖用第三方委貸化解問題,用未來發展消化當前問題,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對賬目進行調整,通過拆裝記賬憑證、製作假的銀行對賬單等方式填平賬目,以掩蓋其投資虧損、違規委託貸款、違規擔保、違規理財等行為。
“出了問題總是想先捂住,犯了錯誤不求組織求老闆,最終一步錯步步錯,偏聽偏信、害人害己。”此後的李宇依然長期熱衷於各種迎來送往、接待應酬,錯過了一次次自警自救的機會,甚至得知組織在調查自己的問題時,李宇雖然寢食難安,但還是心存僥倖,沒有邁開主動尋求組織挽救的關鍵一步。
“思來處方知去處,省己過才明方向。”李宇在懺悔書中寫道,經過審查調查人員耐心細緻的教育引導,李宇深刻認識到,最好的自救就是向組織全面交代自己所犯的錯誤,反思自己違紀違法的問題根源。
量紀量法分析
經查,李宇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李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揮霍浪費公款;違反組織紀律,在主持工作期間,違反“三重一大”議事規則,違反投資流程,不按規定向自治區國資委報批報備;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正常執行公務的禮品,私車公養,違規在關聯企業入股,從中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在上級單位檢查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生活奢靡,追求低級趣味。李宇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款,用於個人支出,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規擅自決定大額投資,致使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李宇身為共產黨員,國有公司領導人員,背棄理想信念,缺乏黨性原則,組織紀律意識缺失,自行其是,我行我素,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並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貪污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李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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