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部分修改,其中修改幅度最大的是有關招生工作中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內容,完善了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等方面。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雷嘉
編輯/高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