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應收費低廉,殘疾人等要能減免則減免
5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近日將正式印發的《關於優化公證服務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的有關情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負責人施漢生會上表示,對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應該收費低廉,而且要進行動態的調整,能低則低。對殘疾人等辦理公證服務時要能減免則減免。
施漢生表示,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開展證明活動,獨立承擔責任的證明機構。非營利性或公益性是在制度設計時對公證作出的一個高度概括。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負責人 施漢生
“公證證明權是來自於國家的法律授權,體現了國家通過特定的服務機構來行使對經濟和民商事活動適度干預的法律機制。”施漢生解釋,公證機構的設立、公證員的配備,都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基於統籌規劃、合理佈局,而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規則進行自由配置。因為要考慮到使人民羣眾可以享受得到、負擔得起公證服務。
施漢生介紹,公證機構作為獨立承擔責任的服務機構主體,可以通過優質的服務來收費,用於負擔各種成本開支,包括場地、人員,納税、會費、質量保證金、保險費、事業發展等。但公證收費應當做嚴格區分服務保障民生類和市場選擇服務類這兩個類型。
“對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應該收費低廉,而且要進行動態的調整,能低則低;對於市場可以調節的,也要進行嚴格的論證,要有一定的浮動區間。”施漢生説,公證法修訂時,把公證收費的標準制定權限下放到省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總的看都是在往下調整,而且調得比較明顯。
施漢生提到,《關於優化公證服務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中明確,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以及特定情形的,如去年疫情防控一線參戰的醫務人員等,在辦理公證服務時要能減則減,能免則免。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