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香港記協會員證不管用了
【文/觀察者網 王愷雯】香港警方9月22日致信香港四個媒體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機構,以及國際認可的知名非本地媒體。
這也就意味着,香港記協會員證將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
據香港電台提供的警方信件,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表示,自去年6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雖然警察十分希望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工作,但在過去不同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羣,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
郭嘉銓指出,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任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a)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媒體機構;或
(b)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報紙)、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警方信件文本(部分) 圖源:香港電台
郭嘉銓表示,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媒體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儘量配合媒體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香港電台援引消息稱,有關修訂最快於明天(9月23日)生效。
根據現有《警察通例》,“傳媒代表”的範圍包括持有報社、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這也就意味着,香港記協的會員證將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香港“東網”指出,警方此次修訂《警察通例》,等於變相由特區政府新聞處“發牌”給記者,相信網媒或學生記者等將受影響。
現有《警察通例》對“傳媒代表”的定義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網站介紹,申請登記新聞發佈系統用户,必須是“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且一般獲得批准的“大眾傳媒機構”,應該是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的報紙、雜誌及其附屬網上平台、電視廣播電台等。
若是純網絡運作媒體,則須每週至少5天更新平台、至少有一名編輯及一名記者、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並且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
上述這些條件,顯然比香港記協的入會條件更為嚴格。
香港記協正式會員入會要求 圖源:記協網站
香港《文匯報》此前指出,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不少暴徒倚仗各種不知名記者證“護身”,參與非法集結,更肆無忌憚地阻撓執法甚至挑釁警員。由於有關證件難辨真偽,令警員也搞不清眼前“記者”的真假。
這其中,香港記協的角色不容忽視,不但被港媒曝出疑似“濫發會員證”,還大玩雙標,警方繳獲假記者證時,就以“新聞自由”為由,反對“動輒捉拿假記者”;內地記者遭圍堵甚至毆打時,記協卻“呼籲”內地新聞工作者“應該清楚展示其記者證件”。
香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此次修訂《警察通例》表示支持,認為是時候撥亂反正。葛珮帆9月22日對“東網”表示,目前網媒及學生記者數量氾濫,每次衝突或非法集會現場,往往記者多過防暴警察,“穿黃背心的記者人數多得誇張,不知他們是否是真記者,或是隨便登記便聲稱自己是記者,現場甚至有年幼學生聲稱是記者”,直斥他們阻撓警方執法之餘,更會阻礙真正媒體的採訪工作。
葛珮帆表示,她一直都向特區政府提出要規管網媒,並要求儘快設立“中央記者登記制度”,以保障真正專業的新聞工作者。葛珮帆認為,此次修例“總算踏出一步”,對整個媒體生態有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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