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企業如何讓應收賬款變成“現金流”?用這一招便可實現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綜合

主辦單位:廣東省普法辦、廣東省公證協會

承辦單位:羊城晚報、廣東普法網

普法小課堂

商業貿易中,先交貨後付款的現象很常見。由於擴大生產經營的需要,不少企業非常希望能將應收賬款快速轉變為現金流,這能實現嗎?

因擴大生產經營的需要,北京某公司(下稱“融資方”)希望能將應收賬款快速轉變為現金流,2021年1月5日,融資方以轉讓本公司與某家企業(下稱“債務人”)簽訂的原木購銷合同的應收賬款債權的方式,向深圳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保理商”)申請保理融資人民幣3100萬元。

在保理商法務的建議下,保理商、融資方的人員來到了深圳市前海公證處進行諮詢。經辦公證員認為,辦理該回購型商業保理合同的強制執行公證更符合保理商、融資方的需求。

為保障保理商的債權順利回收,融資方法定代表人(下稱“擔保方”)為該筆融資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

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後,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由保理商與融資方簽字蓋章確認並寄送債務人,應收賬款回款至保理商監管的銀行賬户。由保理商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和催收。

受理該公證申請後,公證員迅速根據交易架構和合同內容,告知保理商注意審查融資方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商務合同及相關交易憑證,確保債權真實,指導保理商完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與保理商共同蓋章確認債權轉讓事實,並郵寄送達債務人。

同時,公證員有針對性地對合同條款特別是強制執行公證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了強制執行承諾條款、銀行賬户條款、確認強制執行債務範圍條款和違約核實條款。合同經公證之後,保理商依約發放保理融資款。

此後,該保理業務合同得到各方的信守和履行,該筆保理融資業務得到順利開展。融資方也及時收到保理融資款,公司得以正常運轉。

民法典 :保理合同首次被定為典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

本案中,融資方通過保理進行融資,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後,為其進行增信的效用,成功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來源:廣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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