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與《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據瞭解,《罪名確定補充規定(七)》新增17個罪名,包括捕食野生動物、亂養外來寵物、干擾司機駕駛、組隊境外賭博、惡搞英雄烈士、高空拋物、催收高利貸、冒名頂替(入學、就業安置)、性侵未成年養女、未經批准進口或銷售國外藥品等,另對原10個罪名作了調整或者取消。
今天,“兩高”發佈文件,對刑法罪名進行補充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據瞭解,《罪名補充規定(七)》延續以往確定罪名的一些原則,例如:準確,精練,等等。在此基礎上,本次罪名確定還特別考慮罪名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例如,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其構成要件與強姦罪不同,應當單獨確定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新增條文。對對本條規定的罪名確定,有意見建議本條罪名確定為“準強姦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同志撰文指出,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主要考慮:
(1)“準強姦罪”內涵不夠清晰,容易有歧義,也無法體現本條規定的核心要件。
(2)本條規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又不同於姦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無效的情形,而是根據犯罪主體的身份情況作出區分,體現其特殊主體身份,“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更為準確,也能夠與傳統意義的“強姦罪”嚴格區別。
(3)本條規定的“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際上是負有特定照護職責的人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杭州日報綜合人民日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