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身份不是酒駕醉駕的“護身符”

黨員幹部身份不是酒駕醉駕的“護身符”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麼辦】

週末晚上,黨員幹部老莫和朋友聚餐時喝了些酒。飯後,大家陸續離開,老莫朋友要給他叫個代駕。他卻盤算着,都已經這麼晚了,吃飯的地方也偏僻,估計一時半會代駕來不了,反正自己還算清醒,離家又不遠,而且就算碰到查酒駕自己可能也會被“通融通融”,要不自己開車回去算了?

【“紀律君”如是説】

近年來,在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下,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問題仍時有發生。這説明個別黨員幹部不收斂、不知止,法紀意識淡薄,還存在“抓不到我”的僥倖心理和“不會抓我”的特權思想。酒駕醉駕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必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與此同時,黨紀嚴於國法,黨員幹部酒駕醉駕也必然觸碰了黨紀紅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後,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

黨員幹部理應在遵紀守法等方面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堅決抵制酒駕醉駕行為。黨員幹部的身份不是“護身符”,倘若酒駕醉駕,不僅不會被“照顧”,反而會付出沉重代價。因此,老莫千萬不能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而是應當時刻心存敬畏、嚴守底線,安全文明駕駛。

【相關案例】

2020年4月4日,內蒙古赤峯市敖漢旗政法委原副書記潘衞國酒後駕車逆行發生事故,致一車內4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潘衞國為逃避責任,讓其同車人閆某華“頂包”。5月13日,潘衞國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隨後,潘衞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附帶民事賠償4名被害人家屬共計270萬餘元,同車人閆某華因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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