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機場建設費合憲性審查建議獲回應:不存在與憲法相牴觸,將督促完善徵收法律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有政協委員建議對機場建設費,即“民航發展基金”進行合憲性審查。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在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收、審查、處理公民組織審查建議的情況時,針對上述建議進行了回覆。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曾提出相關提案。他表示,“機場建設費”正式名稱是“民航發展基金”。它最早於1992年3月開始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徵收,幾經調整,其依據是財政部於2012年3月17日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朱征夫認為,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預算,其收取具有無償性、強制性特點。即轉移乘客的財產所有權無需支付對價,無需徵得乘客的同意。因此,以“民航發展基金”名義收取機場建設費的行為涉及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徵收。他表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由於涉及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徵收,必須有法律授權。而“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依據是財政部出台的《暫行辦法》,並未獲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授權。因此,在沒有法律規定收取民航發展基金的情況下,財政部制定的、作為行政規章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其向乘客和航空公司徵收財產的內容沒有法律根據。

日前,梁鷹在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收、審查、處理公民組織審查建議的情況時,針對上述建議進行了回覆。梁鷹表示,經審查認為,徵收民航發展基金不屬於憲法規定的對私有財產的徵收或者徵用,不存在與憲法相牴觸的問題。但是,徵收民航發展基金依據的是國務院文件和有關部門規章,與2014年修改後的預算法關於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的規定不符。已向司法部發函,督促完善徵收民航發展基金的法律依據。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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