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快到期,可又不想起訴,怎麼辦?
大狀説:朋友間欠債還錢一向很尷尬,催債傷感情,可又不得不催。小文借給小吳一筆錢,但小吳沒有能力還款,眼看欠條也快到期了,基於情誼他又不想起訴,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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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小王和小文相交多年,關係一直不錯。之前,小文借給小吳十萬塊錢,一直遲遲未還。現在,小文自己也急需用錢,就想把自己手裏的債權打八折轉讓給小王。考慮到這麼多年的交情,小王就同意了。而小吳也很配合,給小王打了一個欠條,約定2016年9月前還清十萬塊錢,欠條上註明了小吳的身份證號及手機號碼,小吳的身份證件也給小王拍了照。眼看三年就要過去了,小吳還是沒還上錢,也聯繫不上,小王不免有些着急。而且找人打聽小吳的近況,他現在欠了一屁股債,根本沒有錢能夠償還,就算找了法院也沒用。小王就想等小吳有錢了再起訴,又擔心到時候過了訴訟時效,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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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律師:小王可以主張權利,讓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説,如果小王在2019年6月向小吳提出履行請求,那麼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2019年6月開始重新計算。需要注意的事,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因此,小王也需要及時起訴,固定債權。
當然,小王向小吳提出履行請求的方式有很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情形都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最後,大狀菌提醒大家,要及時還清債務,如需催債也應注意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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