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車頂被削致1死6傷”,限高杆豈能“一架了之”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綜合

廣西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17日晚間通報,當天20時10分許,桂林市象山區環城西二路西門菜市鐵路立交由東往西方向,發生一起大客車撞限高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傷。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上述限高護欄由鐵路部門為保障高鐵運行安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

應該説,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大客車司機疏忽釀成大禍,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其實也是“限高架奪命”的悲劇,儘管個案所涉限高架是為保障高鐵運行安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屬於防護措施,但為了一個安全問題引發了另一個安全問題,這本身就是大問題。

事實上,限高架碰撞事件並不鮮見,而且一旦發生,往往都會對人員和車輛帶來重大損害,這客觀在於限高架之於通行車輛,是具有剛性碰撞危險的障礙物,其損害風險與設置的合理性、合法性無關。

道路限高設置大體有三個目的,一是保護道路,二是保護特定的設施,如橋涵;三是分流車輛,如城市限高,禁止大型車輛入城。基於這些需要,道路限高的設置比較普遍。換言之,只要設立其可預見的風險並不會因其合法合理就能規避,風險源於措施本身的缺陷。

所以,道路限高合理且需要,卻並不等於“一架了之”充分可行。恰恰相反,對超高車輛限行,物理阻隔並不是最好的方式,在滿足保護需要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用其它更安全的辦法替代,如基於道路保護與禁止大型車輛入城的限高管理,可納入到交通執法管理範疇,通過佈設電子監控點,車輛違章了記分罰款,實現“無阻隔限高”。

對於無法完全取代的,如象個案防護車輛超高通告對設施碰撞的破壞,需要提前阻滯的,則需要採取必要且充分的安全防範措施,一是應充分的標識與預警,給超高車輛有足夠時間知道並採取規避措施,如在限高架來向安全距離之前設置警示標識,甚至布識電子預警系統,通過採集過往車輛車高信息,對超高車輛即時精準預警,以杜絕司機對車輛高度的主觀疏忽;二是應優化限高架本身的安全性能設計,將攔阻橫杆“化剛為軟”,減輕碰撞衝擊後損害烈度,同時配套地面的阻滯設施,在保證超高車輛基本安全的前提下達到保護特定設施的目的。

總之,限高不能“奪命”,別總是“一架了之”,避害才能趨利。

作者: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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