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微信羣裏罵人?法院判決:賠禮道歉+賠償1000元!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綜合

近日,靈寶市人民法院民一團隊成功審結一起因辱罵他人引發的糾紛,被告在微信羣內對原告有不文明的辱罵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案情回顧

因感覺自己受排擠,2021年3月6日到3月8日期間,孟某多次在“易**”微信羣中使用污穢性言語辱罵李某等五人。事發時該羣有羣成員243人。故李某等五人向靈寶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5月28日,靈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許李某等五人撤回起訴。孟某書寫了保證書,載明:現在誠懇向五位原告道歉,並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永不再犯。後孟某在微信羣中含沙射影、指桑罵槐,李某於今年5月份再次向靈寶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孟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靈寶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被告孟某在微信羣內發送帶有辱罵、侮辱原告李某人格內容的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孟某在該微信羣連續三天向原告李某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並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被告表示服從法院判決。最終,這起在微信羣裏辱罵他人所引發的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説法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為!在微信羣、微信朋友圈等傳播力度大、公共影響較廣的網絡空間,同樣應當遵守道德規範,依法規範言行舉止,使用文明語言進行溝通交流,不可為逞一時口舌之快,隨意發表不當言論,突破法律底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王濤 張芸曦 寧昕彬)

(大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