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手持無罪判決。
12月2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金犯搶劫罪再審一案作出宣判。四川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李金有罪。判決撤銷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終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和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8)成鐵中刑初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金無罪。
拿到無罪判決的李金告訴澎湃新聞,此時此刻“無法用語言來形容”。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7年2月作出的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4月13日(案發前一日),李金和老鄉普發成、普發能兄弟在元謀火車站相遇,共謀搶劫。當日15時30分左右,548次列車到達元謀站。三人跟蹤下車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至元謀工務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時許,三人攜帶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門進入招待所,由李金踢開208房間門,三人用鈍、鋭器擊打兩人,致其中一人當場死亡,另一人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後,三人搶得兩人的行李逃離現場。
該判決書顯示,李金詳細供述了與普氏兄弟相遇預謀搶劫、跟蹤被害人、搶劫作案、搶得財物數量及逃離現場、丟棄作案工具的經過……李金、普發成均對現場作了指認,李金還辨認了作案工具的類型及搶得的被害人手提包,並有照片在卷。
成鐵中院此次審理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遂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判處普發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成鐵中院作出判決後,3人均提出上訴。1998年3月,四川省高級法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成鐵中院判決,發回重審。
成鐵中院重審查明,李金圖謀搶劫他人錢財,攜帶作案工具,強行撞開208房間,竄進房間,對兩名被害人進行兇殺。隨後,李金搶得一個手提包,翻過招待所樓後的圍牆逃離現場。檢方對李金犯搶劫罪的指控成立,對普氏兄弟犯搶劫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成鐵中院改判李金無期徒刑,普氏兄弟無罪。
成鐵中院改判後,四川省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提起抗訴。成鐵分檢認為,3名被告人相互結夥,持械入室,採用暴力手段進行搶劫,並造成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依法嚴懲。成鐵中院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錯誤。
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1994年10月13日,李金夥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兩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擊打、刺殺兩名被害人,致兩人死亡。
此次審理,四川省高院認定該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與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並非普氏兄弟。
四川省高院認為,李金與他人共同搶劫的犯罪事實有李金的供述並與現場勘察、屍檢結論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認定,且現場勘驗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證實,作案人在兩人以上,故認定李金一人作案不當的抗訴理由成立。但原判定認定李金的主要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02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判決。
普氏兄弟獲無罪後,成鐵中院於2011年作出賠償決定書,分別一次性賠償普氏兄弟20萬餘元。2017年7月7日,李金走出監獄,他在服刑期間經過8次減刑,實際執行刑期14年6個月12天。不過,由於李金早在1995年9月27日就被鐵路公安收容審查,其被羈押時間實際達21年9個月零10天。
李金出獄後,找到律師楊名跨和張具堆為其申訴。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對李金搶劫殺人案啓動再審程序。《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認為,李金的申訴符合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情形。據此,依照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本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