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踹傷襲胸男:“事後防衞”還是見義勇為?

男生踹傷襲胸男:“事後防衞”還是見義勇為?

事發時監控截圖 圖片來源於網絡

貌似“正當防衞”又起爭議。

6月1日,在湖南永州市冷水灘區某商場內,54歲的雷某某用手肘故意碰撞某中職學生小艾胸部,小艾的同行男友小胡因此與雷某某發生爭執。後雙方來到商場監控室查看監控過程中,雷某某藉機跑出監控室,小胡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腳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傷。經司法鑑定,雷某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為新鮮骨折,兩處損傷分別構輕傷一級。

8月21日,冷水灘公安分局對小胡予以刑事拘留。針對雷某某猥褻他人行為,公安機關已受案調查,鑑於其仍在治療期間,暫未採取強制措施,據悉可能被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

另一方面,小胡的父親表示,已經給雷某某墊付了1萬元醫藥費,對方一度索賠20萬元。

這起案件其實並不複雜。首先,小胡腳踢“猥褻男”雷某某時,算不得正當防衞。按照法理和學理,阻卻違法事由的正當防衞,必須具備“五大要件”,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時間條件,必須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如果防衞的時間前移,那就是“假想防衞”,如果防衞的時間靠後,時過境遷,那就是“事後防衞”。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是“假象防衞”還是“事後防衞”,都不能免於刑事責任。從司法實踐看,對於這些不合時宜的所謂“防衞”,往往都以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刑責。

就這起案件來説,當小胡接連起腳,最後踢傷雷某某時,對方故意碰撞女生的猥褻行為早已終止,對小艾而言並沒有侵害的危險性,如此也就失去了用“正當防衞”免責的機會。不過,有關部門想拿“事後防衞”來追究小胡的刑事責任,恐怕還要再斟酌二三。

老實説,小胡此時的起腳踢人,並不具有什麼“防衞”的目的。對於小胡來説,雖然沒有“正當防衞”作為擋箭牌,卻有見義勇為作為護身符。正當防衞,主要是賦予公民自衞權,以應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不追究刑事責任。

見義勇為,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樣得到法律的首肯和鼓勵,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見義勇為的範圍更大,與公民的關係也更加密切。

對於小胡來説,為女友與“猥褻男”雷某某發生爭執,乃至查看監控、出腳踢人,不能排除這種助人行為的“見義勇為”性質。不僅如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有“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等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小胡追逃“猥褻男”,也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扭送權”,有關部門不應視而不見。

公民社會,見義勇為不妨多多益善。回到這起案件,有關部門還須依法“覆盤”檢視,釐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更謹慎地作出追責決定。身處這個多變而複雜的現代社會,公力救濟雖強卻不是萬能丹藥。法律有必要為公民輸出更強大的自衞權、自助權,在鼓勵正當防衞的同時,弘揚見義勇為,為社會帶來更多新風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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