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少女遭繼父性侵4年,繼父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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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赴國外打工4年,繼父在這段時間裏,利用教養關係,數次性侵不滿14週歲的繼女。母親回國後,繼父竟趁母親不注意,再次對繼女實施性侵行為。最終,母親報警,繼父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5月29日,此案例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列入保護未成年權益典型案例。

2005年,單某某與前男友生了一個可愛的女兒,不過孩子生下不久,兩人就分道揚鑣。此後,單某某成了一名單親媽媽。2008年,單某某與被告人張某某結婚。婚後單某某與前男友所生的女兒陳某某與其共同生活。

2013年5月,單某某赴國外打工,2017年4月回國。張某某趁單某某出國或在家不注意的時候,在明知被害人陳某某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利用教養關係,分別在家中、酒店等處,長期對陳某某實施姦淫。

2017年8月14日晚,張某某在與妻子單某某、繼女陳某某在家中卧室內牀上一起躺着休息時,趁單某某不注意,對陳某某實施猥褻,後被單某某發現。8月17日,單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日張某某向公安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強姦、猥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教養關係,長期對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行為,並猥褻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懲處。張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有盜竊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法院表示,該典型案例即是繼父利用教養關係對繼女實施的性侵犯罪,該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人類倫理道德底線,對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嚴重摧殘,社會危害性大,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絕不手軟的立場和決心。

九部門:遇這九類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必須立即報案!

近日,最高檢、公安部等9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包括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9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應立即接受 人民檢察院應立案監督

此外,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並製作筆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並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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