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到期后土地出讓金如何交?聽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來解答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姜雪穎 北京報道
《民法典》公佈後,有觀點認為,其中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的規定仍過於原則,不便執行。此類民法典具體實施問題還需哪些保障?
對此,7月31日,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國新辦吹風會上解釋,對於房子70年到期后土地出讓金如何交的問題,這些問題都值得討論,非常複雜,現在規定留給特別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去制定詳細配套的規定,來專門就收費的問題作出特別規定。
至於房子70年到期後要不要收費?王利明表示,這在物權法制定時就是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民法典》中有關收費和減免的問題,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單獨規定,“有的用地期限只是20年,有的是70年,70年交費跟20年交的費用是不一樣的,如果全免了,對70年的也不公平。所以,現在還不能做到全免。但是,也不能説像繳納土地出讓金那樣重新交一遍,這個給老百姓增加的負擔太重。”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表示,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數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妥善處理這個問題。他建議,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費用已經是很長期限的了,而且費用交得比較充分的情況下,不要再從老百姓這裏收費。如果期限確實是顯著比較短的,可以考慮收一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