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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強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識,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廣元市蒼溪法院公佈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此向毒品犯罪行為吹響警號。
案例一:
三番五次製毒失敗仍不放棄
郭某,男,生於1981年2月10日,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四川省簡陽市人。温某某,女,生於1983年12月14日,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四川省簡陽市人。陳某,男,生於1974年7月24日,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四川省簡陽市人。
2016年底,被告人郭某、黃某某(另案處理)、“平哥”(在逃)三人在被告人郭某家中製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後製毒失敗。2017年1月,被告人郭某、陳某、黃某某等四人在被告人陳某家中製造甲基苯丙胺,後製毒失敗。2017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與其女友被告人温某某在位於簡陽市某小區住宅內製造甲基苯丙胺片劑,先後兩次製毒失敗。幾天後,二被告人第三次在家制毒併成功製造出麻古粉末,後二人購買壓片機將部分麻古粉末壓成片劑。案發後,偵查人員在二被告人住處查獲製造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292.29克,查獲33.43克甲基苯丙胺及大量的製毒原材料、製毒設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温某某、陳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製造,其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郭某繫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以犯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二:
車某販賣毒品案
車某,男,生於1984年9月5日,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曾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2018年11月,被告人車某通過微信從網友處購買了一袋約1克的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5日,被告人車某將部分甲基苯丙胺分別賣給白某、王某二人,並將白某、王某、寇某三人帶至自己的出租房內吸食毒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車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案例三:
杜某運輸毒品案
杜某,男,生於1979年11月14日,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曾先後因犯販賣毒品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判刑。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攜帶甲基苯丙胺從廣漢市乘坐大巴車前往山西省太原市。當車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廣元段七盤關收費站時,被公安民警查獲。被查獲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淨重30.29克。案發後,偵查人員對被告人杜某的尿液進行檢測,結果呈陽性,系吸毒人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運輸,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且繫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四:
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況某某,男,生於1979年5月25日,漢族,四川省蒼溪縣人,大專文化,公務員,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處罰。
2016年底至2017年3月,被告人況某某先後兩次容留羅某在其單位宿舍內吸食甲基苯丙胺,並先後三次容留李某某在其單位宿舍內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況某某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單位宿舍內吸毒,社會危害性大,不具有宣告緩刑的條件。據此,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況某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五:
楊某販賣毒品案
楊某,男,生於1985年6月18日,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四川省閬中市人。
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楊某指使小明(化名,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在蒼溪縣城三橋頭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賣給雍某甲基苯丙胺0.7克,小明從中牟利人民幣1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楊某再次指使小明在蒼溪縣陵江鎮濱江路上段某茶樓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賣給雍某甲基苯丙胺4.2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其利用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來源:廣元晚報
編輯:楊興和
審核:張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