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出錢為兒子買房,同住十幾年後卻要被兒媳趕走,法院這樣判

日前,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接到

一起涉及“居住權”的糾紛案件。

老兩口出錢為兒子買房,同住十幾年後卻要被兒媳趕走,法院這樣判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老兩口為兒子在婚前出資買房,

並且和兒子全家一直住在該房屋裏。

不料,

十幾年後,孫子長大了,

兒媳卻不想再和老兩口合住,

便提出想讓老兩口搬家,

老兩口當然不同意。

為了讓二老搬走,

兒媳竟然還教唆老公假離婚,

並在離婚前將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

離婚後,

兒媳起訴要求老兩口搬遷。

最終,

經辦法院沒有支持兒媳的訴訟請求。

兒媳便來到廣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院最終也沒有支持。

檢察官 :居住權並不會憑空屬於某個人

在生活中,

關於居住權益的保障,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並不陌生,

隨着社會不斷髮展,

居住權制度入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即將在明年實施的《民法典》

就新增了居住權制度:

依據民法典第366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

使用的用益物權,

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李徵表示,居住權制度是完善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一項創新舉措,滿足了特定人羣的居住需求,特別為離婚後生活困難沒有住所的一方,或是孤寡老人等弱勢羣體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比如,針對日趨老齡化的中國老年人養老問題,居住權也為以房養老提供了制度支持,老人可以將房屋出售給目前不需要居住該房屋的買方,提前將房屋變現,並簽訂《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那麼老人既能獲得養老資金,又不用擔心老無所居。

不過,李徵同時提醒,居住權並不會憑空地屬於某個人,大家不要因為自己的居住習慣,就自然而然地認為自己擁有了居住權,當事人必須提前通過法定的方式把居住權確立下來,並且到相關部門做好登記,居住權才會生效。

因為民法典將於明年才實施,上述案例主要通過公序良俗原則和人倫道德的角度,去規勸和引導當事人,教育他們認識到老人家對房屋和整個家庭作出的巨大貢獻,也希望他們承擔起老有所養、老有所居的社會責任。

民法典實施後,增加了居住權制度,如果有老人再遇到類似情況,可以事先通過各種法定的方式,確定自己的居住權,安安穩穩住在自己的房子裏。

劃重點!如何設立居住權?

那麼,

居住權應該怎麼設立呢?

李徵指出,

居住權主要有三種設立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來設立居住權。

第二、通過遺囑等法律行為設立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三、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法院可以在判決中直接判令由某個人對某個特定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不受房屋買賣關係的影響,大家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要留意,看清楚房屋產權登記上是否有居住權的登記,如果有,那麼買回來的房子可能會影響到後續的整體使用。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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