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社部、公安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到,地方公安機關警察招錄工作,由省級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改革警察招錄工作 落實效果拭目以待
意見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招警政策、編制錄用計劃、明確資格條件設置辦法、發佈招考公告、組織考試、公示擬錄用人員名單、辦理審核錄用手續等。
公安機關要在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錄用計劃擬定、報名與資格審查、體能測評、體檢和考察等具體實施工作。
公安部和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次改革從國家層面對招警工作權限做了明確規定,要求招警工作應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市、縣兩級不得自行招警,此舉有利於進一步嚴把公安機關“進人”關,提高招警工作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