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用冷凍胚胎生孩子卻遭拒!法院判了

夫妻兩人還沒有孕育下一代,

丈夫就意外去世,

在醫院裏冷凍的胚胎

成了夫妻情感和家族血脈的重要載體,

但就在妻子小琴(化名)要求醫院

為其實施 " 體外受精 - 胚胎移植 " 手術時,

卻遭到了醫院的拒絕

無奈之下,小琴將醫院起訴至法院。

6 月 23 日上午,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2016 年 8 月,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無錫某醫院進行診治,在醫生的建議下,兩人決定人工助孕,並實施了胚胎移植手術,但沒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兩人沒有灰心,決定等小琴調理好身體後繼續去醫院治療。

2017 年 5 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醫院要求人工實施助孕,醫院為此對他們分別進行取卵術和取精術,併成功培育出 4 個胚胎。由於取卵術後過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積液,當即入院治療。關於胚胎,小琴夫婦要求醫院採用低温保存技術保存這些胚胎,並向醫院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兩人聲明在醫院實施體外受精手術。

考慮到第一次手術的失敗和此次取卵手術後的身體反應,小琴夫婦決定等一等。正當二人憧憬着未來,不幸卻突然發生。2019 年 7 月,小琴的丈夫因意外死亡。為延續血脈,小琴在其父親和公婆的支持下決定去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小琴的這一要求遭到了醫院的拒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琴將醫院起訴至法院.

面對小琴的起訴,醫院辯稱,其無法實現為小琴實施冷凍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的規定,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嚴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選擇的自願原則,小琴丈夫去世前兩年均未至醫院試行胚胎移植手術,其生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不能延續至死亡後,且其不再能簽署胚胎解凍及知情同意書。

雙方簽署的《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明確載明,胚胎首次冷凍費用只含有 3 個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婦在保存期間兩年以來從未補交過冷凍費用,視為主觀放棄胚胎。且小琴現為單身婦女,根據原衞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保護後代原則、公益原則規定,其無法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

案件審理期間,小琴的公公到庭陳述,其與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讓血脈延續,讓生者有所希望,也承諾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小琴的婆婆則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表達了自己對小琴的支持。關於結欠的胚胎續凍費用,小琴在庭後已經把錢交至法院提存。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琴夫婦因不育至經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登記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治療,醫院為其培育並冷凍胚胎,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該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法官表示,小琴及其丈夫至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生育子女,雖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婦共同在醫院兩次接受人類生殖輔助治療,尤其在本次醫療服務合同中籤署了多項知情同意書,並進行培育和冷凍胚胎的事實,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確的要求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願,且可推知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並不違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願,之所以沒有立即實施胚胎移植僅是女方身體原因,既有的醫療服務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單獨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其夫妻早已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並不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原告申請,該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其次,雖然孩子出生後沒有親生父親,可能生長在單親家庭,並不意味着必然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且目前並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存在醫學上、親權上或其他方面於後代不利的情形,醫院繼續為小琴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並不違反保護後代的原則。

△判決現場

法官認為,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進行助孕生育並不違反國家相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小琴作為喪偶婦女,有別於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並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醫院與小琴的保存期約定內容為格式條款,對於逾期補交費用,沒有明確具體時間限制,醫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續凍費可以在胚胎移植時一併支付,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條件,醫院並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從小琴與醫院醫護人員諮詢補交胚胎冷凍費用的情況下繼續同意小琴予以掛號、補交胚胎冷凍費用,視為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醫院目前並未因小琴逾期交費對冷凍胚胎作事實上的處分。

最終,6 月 23 日上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醫院繼續履行與小琴之間的體外受精 - 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為小琴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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