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公司偽造部分股東簽名通過的股東會決議,有效還是無效?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綜合

現實生活中,大股東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案例屢見不鮮。有時候在小股東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已就重大事項作出了股東會決議,更離奇的是,決議上還有小股東的"簽名"。這種偽造部分股東簽名作出的股東會決議能生效嗎?

決議是否成立

股東會決議中部分股東簽名是偽造的,即説明部分股東未實際出席股東會並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如果去除了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則股東會決議達不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對通過決議表決權比例的要求,則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決議雖有瑕疵但有效

股東會決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如果去除偽造簽名後通過比例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的,則屬於程序瑕疵,並不必然導致決議不成立或無效。

在廣東省一則股東以公司註銷清算所依據的股東會決議簽名系偽造為由,起訴要求重新清算。

廣東省高院認為:股東會決議法定無效的情形是指其內容的違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在未被撤銷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東會決議只是公司註銷登記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機關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僅限於形式上的審查,在沒有證據證明工商機關的形式審查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簽名系偽造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股東會就公司的重大事項或變更作出決議,關係到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應慎重對待。槐城律師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股東會的召集方應確保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表決內容、表決通過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避免決議被確認不成立、無效或撤銷。

來源:槐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