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記者温競華)為規範處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科技部日前印發《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覆蓋科技領域6大類主體的64種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理措施、尺度等,填補了對違規行為處理的制度空白。規定於9月1日正式生效。
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司長戴國慶在1日召開的科技部新聞通氣會上介紹,規定覆蓋了科學技術活動的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6大類主體的64種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包括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在處理措施方面,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併採取包括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等10類處理措施。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行為,可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擔或參與科技活動的資格。規定還明確“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進一步加強了與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銜接。
戴國慶説,規定是全面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的“組合拳”,以“零容忍”態度堅決遏制科研人員反映強烈的科技活動違規行為,全面覆蓋科技活動的各類參與者,全面覆蓋各個環節,系統總結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的探索和實踐,明確了各類違規行為、處理措施、處理尺度等,填補了對違規行為處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
據悉,下一步,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規定的貫徹實施。如加強隨機抽查、監督檢查等工作力度,對違規行為“零容忍”,對嚴重違規行為加大懲戒力度,面向社會公開通報;不斷完善科技管理部門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關鍵環節監督,確保權力制約到位;進一步減少對科研活動的微觀管理和直接干預,切實把工作重點轉到制定政策、創造環境、為科研人員和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上等。